第1174期 社論-談健全地震保險政策之道

台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是國人之宿命,從921地震到0206美濃地震、花蓮震災,均造成民眾生命嚴重傷亡與財產損失。我國住宅地震險保險,自91年4月1日開始實施,每戶房屋保額以150萬元為限及臨時住宿費用20萬元,保費一年1,350元單一費率。然而至107年底,投保地震住宅險,全國平均投保率為34.53%,且當中多數是因應銀行房貸而投保,遠低於汽車的第三人責任險約7成投保率。因此學者專家建議,是否將以上的保險費,列為抵稅項目、或是立法為政策性保險。

立委江永昌、何志偉與趙天麟等人,於108年4月23日,曾召開「利用租稅優惠,強化社會安全網」公聽會,於會中指出,為增加保險覆蓋率,是否應藉由所得稅法第17條中,列舉扣除額增列住宅地震保險項目,並增加2,000元扣除額,以增加民眾投保誘因。查,目前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尚非強制性保險,政府亦無規定貸款者一定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惟實務上,金融機構提供房屋貸款時,為保障其債權無虞,多會於貸款合約要求借款戶,於申辦貸款時,為其擔保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從風險管理角度,危險越高,保費越高。但由於火災保險所涵蓋的「地震基本保險」是政策性保險,所以全國採「單一費率」,每年保費為1,350元。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規定,保險標的物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保險公司在抵押權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將保險金60%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其餘保險金另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用,再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原本保險觀念,是保障所有權人之財產利益,但卻有60%,要先理賠貸款之金融機構,此為投保率不高之原因之一。

又,依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單條款第56條規定,本保險承保損失,係指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而所謂「全損」,係指: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由上述可知需全損且動產毀損不包含在內,其理賠條件嚴苛,這為投保率不高之原因之二。

一般民眾向金融機構貸款,都會被要求其擔保物必須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地震保險屬於財產保險,非強制性。然,一般房屋政府無法強制民眾要如何處分財產,與汽機車第三人強制責任險,其立法目的為強制保障第三人利益者不同,此為投保率不高之原因之三。

綜上,原先政府建置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政策目的,是有鑑於921地震造成台灣民眾嚴重之經濟損失,期能以此地震保險,彌補商業性保險之不足,並紓緩震災對國家財政的衝擊。現今,立法委員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中,列舉扣除額增列住宅地震保險項目,並增加2,000元扣除額建議,立意良佳。惟,本報建議扣除額應予適當增加,以增加民眾投保誘因。又,我國實施地震保險至今十年有餘,仍位處責任準備金累積期階段,應於未來逐漸放寬理賠,建議參照日本當初下調理賠門檻至25%,較可保障民眾因地震所受之部分損失。此外,建議檢討60%要先理賠貸款之金融機構之妥適性。此外,新舊建物產生震災之風險等級不同,以及房價、坪數等因素,缺乏公平性,建議訂定差別費率,並仿照紐西蘭、日本、美國等國家,把動產毀損列入保障範圍。總之,全面檢討地震保險政策,才能提高民眾投保誘因,保障人民財產,促使地震保險政策日趨健全。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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