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6期 社論-回首921 談防災行動之再強化

 

921地震迄今已20週年,當時民國88年9月21日,凌晨1:47,由於車籠埔斷層錯動產生之逆斷層型地震,震源深度約8.0公里,芮氏規模7.3 ,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蹤,11,305人受傷,51,711間房屋全倒,53,768間房屋半倒。此外,也造成許多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堰壩堤防等水利設施、電力設備、維生管線、工業設施、醫院設施、學校等公共設施,更引發大規模的山崩、堰塞湖與土壤液化災害,是臺灣歷年來最為嚴重之地震災害。政府立即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包含「災區社區重建」、「租稅與融資之配合措施」、「行政程序之執行與簡化」、「重建經費籌措」等,全國投入救災與重建。

另外,政府為了儘快讓災民得以安置或回家,地震後緊急鑑定建築物安全與否,成為減救災工作之首要任務,故當時頒定《震災後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作業基準》(按:於106年10月2日停止適用),改依《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同時政府開始深思「防震」的重要性,包含加強防震防災宣導,編入教材;並且提升建築、結構物之耐震標準;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中央地調所地質敏感區範圍公布,建立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水保局於震災後之土石流防災與監測、山坡地監督與管理及大規模崩塌防減災等工作。

歲月如梭,災後忽忽已過20年,不過,迄今仍有許多令人憂心的問題未解決。就以建築物來說就有如下幾點:一、老屋耐震力不足(特別是民有建築物問題最棘手),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105年第4季資料顯示,屋齡30年以上有384萬戶,10年後將達596.9萬戶,20年後預估將增至739.7萬戶。依公有建物耐震評估經驗估算,4、5層樓的老舊建築未符合耐震標準約3.4萬棟。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雖然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重建時得核給適度容積獎勵。但民眾擔心評估後,若住戶不願意分擔經費補強,將成登記有案的不安全建物而影響房價,使得老屋補強及重建工作進度相當緩慢。

二、在老屋維護管理方面,配合公安檢查申報避免不當改變使用,內政部遂於107年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為對象,針對1,000平方公尺以上(302.5坪)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建物為單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申報結果,於108年7月起開始執行。

三、未處理規制「一案建商」問題,依據監察院106年12月7日,針對臺南維冠金龍大樓震災調查報告顯示,未適當「行政專法」規制「一案建商」等問題,亦屬建築物品質不良之原因。迄今,政府對於不動產開發業者,除普通法外並無特別行政專法規範,導致被害人之人身與財產損失無從補償,造成法律制度之實質不平等問題。

四、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使得政府淡出品質監控角色、以及專業人員有責無權問題,迄待改善。建議政府,在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應強化建造執照之結構審查比率;在興建階段,政府應強化品質監督角色,建管機關必須勘驗項目勘驗比率應予提高,加強委託技師及建築師公會協助勘驗工作,以解決建管人力不足問題。

臺灣地區地震頻繁,921大地震後之台南及花蓮0206地震,造成國人嚴重生命傷亡與財產損失的不斷損失。綜上所述,除建築物諸多問題尚未能妥善解決外,土木橋梁結構物在耐震不足、老舊補強方面,亟待解決問題仍然很多。而面對私有建物屋齡30年以上384萬戶亟待更新,且老屋數量會逐年增加乙節,政府亦應設法積極呼籲民眾,必須有危機意識,透過容積獎勵及各種優惠措施,請民眾踴躍申請耐震評估、建物階段性補強或危老重建等,以確保民眾之適居權。

本報以為,921地震20週年省思,最重要是感昔撫今,鑑往知來,澈底落實既有法令規定外,亦應時時檢討調整政策以符實際需要,這樣921眾多黎民的犧牲,才有真正的意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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