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期 社論-廢止顧問公司技師辦理鑑定等業務需報備措施

多年來,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每年初皆需由公會造冊向營建署報備;由於主辦該業務之營建署的中部辦公室顢頇無能,於民國106年,竟然挑起所謂『主任技師不得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事件,各地方政府大量移送主任技師,送請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懲戒。鬧得全國沸沸揚揚,最後還得營建署,煞有介事的邀請各地方政府及技師公會開了幾次會,作出「水保計畫審查符合營造業法第34條其他的規定」之結論,方平息眾怨,浪費民脂民膏,莫此為甚。

此一事件,亦導致立法委員無法漠視,因此,在今(108)年通過修正營造業法第34條之法案,爾後主任技師辦理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業務,不需每年由公會造冊再向營建署報備,營造業主任技師多年沉痾,於今得解。事實上,主任建築師辦理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業務,從來不需要每年由建築師公會造冊向營建署報備,可見原條文之不合理。

再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3 條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以及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要求服務於工程顧問公司的技師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業務需年年報備只是一個沒有法源依據的行政命令。因為上述業務,工程會業已認可,實不需畫蛇添足再辦理報備事項。再說,如未辦理報備而從事上述工作,亦無法可管

其實,工程顧問公司係辦理工程規畫、設計、監造業務,執業方式與營造業截然不同,要用管理營造業的模式來管理顧問業,不免有些牛頭不對馬嘴。目前國內的工程案量不斷萎縮,顧問公司很多是一人公司,要其報備並徵得負責人同意,顯然多此一舉。至於,稍有規模的顧問公司,自有其一套員工考勤管理規則,執業技師請假太多,早就被公司解僱了,何需主管官署之工程會越俎代庖,除工程會浪費珍貴之人力外,徒增怨懟,實有檢討之必要。

總之,在顧問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顧問公司的技師為公司業務,必然夙興夜寐,全力以赴。如果行有餘力,要想從事一些教學、鑑定的業務,必定是利用一些少得可憐的私人時間,實也不勞工程會費心了。因此,希望工程會能察納雅言,廢止要工程顧問公司技師從事教學、鑑定等業務之報備措施,以紓民困。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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