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4期 社論-積極打造優質海洋國家

海洋面積約佔地球表面的72%,而我國台澎金馬及南沙都是海島,四周均為海洋,不論交通運輸、漁業捕撈、資源開發或氣候調節,海洋都與我國的關係極為密切。近年來人類對海洋過度的開發、破壞性的捕撈方法以及海洋污染,使敏感的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全球暖化造成海面上升,嚴重威脅島嶼及沿岸。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政府終於在108年11月20日公布制定「海洋基本法」。

海洋基本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務合作。這幾項目標中較具體須重視者為: 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故該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進海洋經濟之發展。該法第十四條規定: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

海洋產業包括:漁業、航運業、觀光遊憩業及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所謂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可牽涉洋流、離岸風力發電、海床下的油氣礦產,甚至還包括:新科技的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本報特此籲請政府:重視航運業、觀光遊憩業、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

對於我國國土規劃的影響,至少應考量:(1)配合航運業、觀光遊憩業發展,積極規劃設置或改善海岸及港灣設施;(2)因應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評估規劃可適當銜接海岸及港灣設施的陸上交通路網。例如:可考慮評估自台北港或基隆港,經由海面高速車輛或飛行器,到宜蘭頭城或蘇澳港,以取代可能較不經濟的北宜高鐵計畫。(3)為規劃長程的海洋接陸上交通路網,建議宜將合適的填海造陸區域也納入評估規劃。此外,離岸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區域、及其輸電網路配置,對於其他產業發展、海洋環境的影響,亦應加強檢討評估。此外,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海面上升危及海岸與濱海平原區,建議應將此議題納入檢討評估。

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14項:「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中,指出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重要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亦於2030海洋經濟研究報告中,提及有關海洋經濟之未來預估與分析,如以海洋為基礎之工業應用,及海洋生態系統衍生服務等產業類型。因此,建議政府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研究,以達成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外,亦可針對海洋資源有關的新興產業、具發展潛力及公共性服務等,不同型態進行研究,依台灣本島北、中、南、東及澎湖群島等區域,進行海洋產業經濟推動策略規劃,以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

至於「海洋基本法」第四條提示,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該委員會下設,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委員會本部,則設有:國際發展處、...綜合規劃處等五個處。其中以綜合規劃處業務,包括跨機關之海洋事務政策、計畫與重大措施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審議。但如何落實海洋整合管理,仍有賴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海洋委員會的協調審議。

綜上所述,台灣四周環海,具有先天海洋國家的優勢,為打造台灣成為優質海洋國家,本報以為,應以「海洋基本法」為依歸,落實「海洋基本法」各項旨意,先從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開始,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研究,然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換句話說,從積極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重視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最終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那麼有朝一日,台灣必然可加入優質海洋國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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