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9期 社論-海洋工程建設 亟需早日起步

每年6月8日為「世界海洋日」,而我國台澎金馬及南沙都是海島,四周均為海洋,不論交通運輸、漁業捕撈、資源開發或氣候調節,都與海洋關係極為密切。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為慶祝首屆國家海洋日,於5月29日,在雲林縣台西漁港海域五條港泊地,舉辦「魚苗放流・守護白海豚」活動,邀請在地民眾及民間團體,共同攜手投放魚苗,喚醒各界守護海洋生物之意識,並增殖海域生物資源。海洋委員會舉辦此一活動,偏重於海洋產業中的漁業,對於與海洋有關的工程建設規劃,似乎尚未重視。

經查,海洋委員會網站所公布的中長程建設計畫,列出兩項:一、為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104-109年)、二、為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建工程計畫(107-110年)。這兩項工程都將在這兩年內完成,列為中長程建設計畫似有未洽。

依據海洋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進海洋經濟之發展。海洋產業包括:漁業、航運業、觀光遊憩業及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所謂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可牽涉洋流、離岸風力發電、海床下的油氣礦產,甚至還包括:新科技的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而,海洋經濟則強調人類活動與海洋之調和及共生(symbiosis),海洋活動場所及海洋資源為開發之各種經濟活動總合。發展海洋經濟意謂國家及區域性海陸資源之重新配置,藉著環境及資源潛力重新調查以統籌海陸經濟發展之佈局,並建構以海洋環境之整治及相關自然防災系統性整合強化海洋開發之強度及利用。

本報特此籲請政府重視:航運業、觀光遊憩業、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對於我國國土規劃的影響。至少應考量:(1)配合航運業、觀光遊憩業發展,積極規劃設置或改善海岸及港灣設施;(2)因應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評估規劃可適當銜接海岸及港灣設施的陸上交通路網;(3)為規劃長程的海洋接陸上交通路網,建議宜將合適的填海造陸區域也納入評估規劃。另為離岸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區域及其輸電網路配置對於其他產業發展、海洋環境的影響亦應加強檢討評估。此外,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海面上升危及海岸與濱海平原區,該議題納入檢討評估。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14項「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中,指出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重要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亦於2030海洋經濟研究報告中,提及有關海洋經濟之未來預估與分析,如以海洋為基礎之工業應用,及海洋生態系統衍生服務等產業類型。以台灣而言,研究重點可針對海洋資源有關的新興產業、具發展潛力及公共性服務等不同型態進行研究,依台灣本島北、中、南、東及澎湖群島等區域進行海洋產業經濟推動策略規劃,以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

綜上所述,可見與海洋有關的工程建設,中長程規劃亟需積極推動。因此,政府應積極規劃中長程海洋工程建設、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並統籌整合各地方政府,配合海洋委員會的協調審議,重視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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