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0期 社論-談 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

隨著網路資訊快速傳遞以及青年世代的出現,各種以新議題為導向的公民參與意識抬頭,『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乃成為最近臺灣與全球熱門的議題之一。公民參與的意涵廣泛,一般而言,可區分為公共參與、政治參與、個人自發參與及公民參與。各種公民參與的類型,皆有不同的模式。有質性的也有量性的。例如海岸管理法中明白揭示,公民參與之重要性,海岸法第7條第9項規定:『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九、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

而公民參與最先開始的一環,便是資訊公開,資訊公開後,民眾會提出不同的主張與想法,決策者再綜合考量各個面相後再做政策決定。『公民參與』,是民間或民間團體,基於認知、實踐政策以及健全參與管道,為公民參與的第一步,必須要讓民眾瞭解各種相關的資訊,在充分知情的狀況下,投入公共政策討論,才有可能產生符合需求的想法。

高雄馬頭山廢棄物掩埋場案,遭居民質疑係業者提供錯誤地下水位資訊所致,恐危及居民安全;而爭議多時的陽明山保變住6之6開發案,遭質疑草率通過水保計畫。綠色消費者基金會,也曾以該爭議案為例:1996年通過的環評挖填土方25萬立方公尺;到1999年水保計畫審查卻增加兩倍,為48萬立方公尺;2007年又增加至58萬。正因水保計畫資料未公開,導致一連串錯誤引發爭議,環保團體因此呼籲行政院長蘇貞昌,應盡速修法,讓「水土保持計畫」資訊公開,審查時也應有公民參與。

然而水保審查,僅是坡地開發管制之重要一環,前端尚有環評法及地質法規定之敏感區審查程序,若每個案件都有「公民參與」,除造成行政作業人力大幅成本增加外,行政效率亦會受到影響。權宜措施,可先由環評工地、地質法規定之山崩地滑敏感區、土石流潛勢區、一定規模之公共工程等先行辦理。公民參與,也必須顧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辨技師、土地所有權人等之個資保護與營業秘密保護,換句話說,必須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營業秘密法》規定的限制。

公民參與,對於審查時程可能會拉長,如何兼顧公民參與及時效?是重要的課題。一個計畫依序分成四個方面評估,技術、經濟、環境,以及土地使用改變。以目前來說,公民參與是在環境評估、土地變更時開始公開,但其實在技術和經濟評估時,計畫的方向可以說是幾乎確定要執行了;這造成了一般民眾認為公民參與於事無補,資訊公開的時間點太晚,有黑箱的疑慮。公民參與所提意見,與地方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規定不同時,究應如何處理?也是值得關注的議題!

水保審查,因技術專業性高,故公民參與意見僅能參考用,尚非審查意見,且參與對象,應以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公民,以及團體為限,以免公共政策議題失焦。此外,水土保持計畫資訊公開,涉及法源主要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而資訊公開內容、公開單位、公開方式、公開時限等,均須依法規定。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自2005年實施以來,各級機關網站皆設置「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降低政府與民眾的資訊不對等。至於,『水保計畫審查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本報雖表認同,惟一如前文所述,相關配套措施,均須周延擬訂後以為遵循,始能落實實施。總之,政府或民間計畫之推動,與民眾息息相關,民眾有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相關資訊及數據,應予以公開及透明化,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建立與民眾雙向溝通平臺。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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