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1日,「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開始施行。這個特殊的訴訟程序,是源自105年12月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2號解釋,認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雖屬法規性質,惟若其中的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之權益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應許人民得就違法的都市計畫,提起訴訟救濟。基此,司法院開始啟動「行政訴訟法」修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並於109年1月15日完成立法公布,另訂於同年7月1日開始施行。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訂定,可說是關於「都市計畫」訴訟程序的一大變革。我國都市計畫,可分為「新訂或擴大」、「通盤檢討變更」與「個案變更」。前兩者被認為是「法規」,因此,以往人民並不得對於該等「都市計畫」內容提起爭訟,唯有基於「個案變更」的「都市計畫」內容,才有救濟的機會。本月1日後,一個全新、獨立的訴訟程序誕生,針對「新訂或擴大」及「通盤檢討變更」的都市計畫內容,也可提起訴訟。原本除了大法官外,一般法院的法官,若認為「法規」有違憲、違法時,僅能在個案中不予以援用,而不能直接宣告其無效;不過,現在於「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一般法院的法官,也可用「判決」,宣告一個具有「法規」性質的都市計畫為「無效」,誠為我國訴訟法制的一大創舉。

即便如此,由於都市規劃本質,具有高度的專業及預測性,驗證其對錯良窳,並非容易,因此法院在面對計畫的實體內容時,經常是尊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判斷,除非程序有違法之外,少見有針對計畫的實質內容加以批駁。也因此,新的訴訟未必會帶來都市計畫實務新的改變,法律學者林明鏘教授,甚至語帶嘲諷地說:「實際運作結果,恐怕只會給當事人帶來『空歡喜』一場,因為即使『打開行政訴訟大門』,卻被行政法院『全部駁回』,難道不是另一種實際折磨人民的騙局嗎?」

是以,新「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施行之際,在許多的座談及研討會上,政府、法院或律師,皆平常心以對,但唯獨「都市計畫技師」,卻有高度疑慮與恐懼。原因在於以往「都市計畫技師」,協助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的「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時,採購合約的權利義務,可能僅到都市計畫「發布」為止。不過據悉為了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有部分機關在採購合約中,已悄悄增加延伸義務的條款,令廠商在未來發生訴訟時,仍負有提供資料、說明、甚至出庭協助的義務。惟此,恐致技師或相關投標廠商的合約義務,過份地延長或擴張,值得未來有志於此的技師與廠商,對於機關採購合約的內容,更加地關注,以免承擔極不合理的風險。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施行,為我國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又新添了畫時代的一頁。本報期許,法院能在「尊重專業」與「保障權益」間,妥善地尋求一個平衡點,以落實立法的目的。另方面,政府也應該要「尊重專業」與「保障權益」,如果需要在面臨訴訟時,尋求專業者的協助,理應另行委託或給予專業者適當的報酬,而不是巧立合約,將原專業技師或廠商的責任無限擴大。否則,相關的專業技師或廠商,反而成為此一良法美意的「祭品」,豈不哀哉、怪哉?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