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4期 社論-因應營建業缺工 談勞動部「移工聘僱政策」鬆綁

為因應營造業缺工問題,移工聘僱規定,勞動部已在今年3月,大幅放寬政府公共工程聘僱移工門檻,由100億元大幅調降為10億元;在新冠肺炎疫情出現後,行政院認為此刻加速公共工程推動,有助提振經濟發展,經跨部會會議討論決議,請勞動部再降低公共工程進用移工門檻到1億元以上、工期1年6個月以上。

後疫情時代,為了貫徹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決議,加速推動公共工程、振興經濟,勞動部乃二度提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最快8月上路;此項修正,等同恢復2001年5月16日前的規定,創近20年營造業移工政策最大鬆綁。

勞動部表示,符合條件之公共工程進用移工,比率仍以20%為原則;若符合特定條件,將依計畫別(如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政策計畫所屬工程)、特殊性(如高架橋樑、隧道型工程等)、規模大小,分別有不同權重,權重愈高,就可增加移工比率,最高到40%。

針對勞動部願意放寬公共工程聘僱移工規定,營造業界咸認此政策有利目前營建業缺工狀況之緩解,未來政策上路後,應能夠有助解決當前缺工的問題;工程會亦表示,經放寬後可適用的案件,相當廣泛,包括交通、水利、建築等都是,例如高速公路耐震補強工程、新北市三鶯大橋改建工程、台九線道路工程、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嘉義阿里山森林鐵路42號隧道工程等等。

再來就是該如何申請?茲將申請流程說明如下:

1.營造業雇主經工程主管機關開立計畫證明。

2.雇主向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雇主須於全國性就業服務資訊網刊登21日,或同時登報3日且國內招募本國勞工14日。

3.無法募得本國勞工,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求才證明效期60日)。

4.雇主檢附文件辦理招募許可。

5.審核獲准後核發招募許可函(營造業招募許可效期:同工期)。

6.申請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

7.自國外引進或於國內承接外國人:外國人入境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健康檢查,15日內辦理聘僱許。

8.核發聘僱許可:承接外國人3日內辦理通報、15日內辦理聘僱許可。

至於其他相關規定及應注意事項概如下述:

1.申請應備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建築執照(建築工程檢附)、政府工程計畫書、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2.外國人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檢。

3.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但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不在此限。

4.於聘期屆滿前15日前離境者,應向縣市政府辦理終止聘期驗證。

5.核發遞補招募許可:外國人剩餘效期逾6個月,且離境、死亡或通報行蹤不明滿6個月後6個月內申請。

6.辦理重新招募許可: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

談到有關雇主所需支付移工之薪資費用,整理如下供參考:

1.基本負擔:基本薪資23,800元+健保費1,058元+勞保費1,666元+就業安定費2,000元=28,524元。(參考網路人力公司提供資訊)

2.加班費另計。

綜上所述,查移工來台有30年,業已成為台灣勞動力的一環。如今為因應營造業缺工問題,勞動部乃不斷修法,放寬政府公共工程聘僱移工門檻,讓營建業缺工問題可能稍以紓困,得到一時緩解。但,本報以為,後續面臨大量外籍營造工人進入工地,有關外籍移工之管理、與相關之安全衛生管理,及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應是各營造廠商應有之責任,亦是相關主管機關應督導與持續追蹤稽核之重點,務期「移工聘僱政策」之鬆綁,能真正發揮其利,避免又衍生其他工安及社會問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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