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3期 社論-禁止假扣押工程款 不如監督付款

109年9月13日,蘋果日報報導「政府公共建設蓋到一半、廠商卻倒了,工程會擔心銀行業對廠商工程款做假扣押,恐會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的工料費,進而延誤公建進度;據透露,工程會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禁止銀行假扣押工程款,此舉遭銀行公會強烈反對,已上千言書說帖,盼工程會三思...。」

國內公共工程,大部份採最低標方式招標,就算是採用合理標方式招標,也是採用所謂的「異質採購最低標」,最後還是以最低標決標。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今年第二季國內營建業家數,計甲等2,902家、乙等營造業1,232家、丙等營造業7,132家、綜合營造業553家,合計11,819家,而土木包工業亦多達7,065家,遠遠超過國內市場所需。

108年度政府總預算,編列公共建設計畫經費1,679億元,加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88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編列866億元,以及營業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計畫型公共建設經費1,294億元,合共3,927 億元。由1萬多家的營造業搶食公共建設大餅,粥少僧多,競爭之慘烈不言可喻,導致多陷於低價搶標、流血競爭,,得標廠商不堪虧損,不支倒閉,多有所聞,也就不令人意外。

由於目前營造業常以工程合約向銀行融資,當營造業傳出有財務危機時,銀行擔心放款無法回收,對工程款進行假扣押,乃常有之措施。而報載:『工程會欲修改政府採購法第70條,增列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對機關之契約價金債權,禁止扣押。理由是銀行不付款,可能導致廠商無法給付施工所需工料費用,因而延誤施工、甚至停工。』,此舉乍看似屬釜底抽薪,實際上會不會讓財力薄弱之廠商借貸無門?尚不得而知!

據了解,實務上營造業為了求生存,往往不斷的搶標,以新案養舊案,最後到了臨界點,再也無法支付小包工程款時,只能宣告倒閉。當小包拿不到工程款時,往往會向主辦機關申訴,此時主辦機關如果能衡量狀況,實施對廠商『監督付款』,將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小包,或可避免廠商倒閉後小包投訴無門,既有工程也得以繼續進行。就可以避免廠商倒閉,工程也得以進行。問題是此舉形同採購單位兼負廠商工作,採購單位是否有人力及能力進行監督付款?恐怕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本報以為,正本清源之計,是全面採用『限制性招標』,以淘汰不良廠商。至於『限制性招標』,曾發生不肖廠商賄絡評選委員事件,導致民國95年3月蘇貞昌院長指示:「以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規定。但,如今國內營造業家數實在太多,為了求生存低價搶標,在所難免;招標單位雖然知道得標價格不合理,為怕麻煩仍然決標予最低標者,埋下工程不能順利進行的隱憂。

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讓工程能配合計畫目標,如期如質完工。本報建議,行政院應重新檢討發包政策,以符合實需,徹底解決『低價搶標』病灶。換言之,當廠商不幸發生財務困難,如果法令允許,『監督付款』仍不失為可行之策,可解燃眉之急。如果主辦機關沒有能力執行『監督付款』時,亦可委託專案管理單位負責執行,或可避免廠商倒閉,以及工程需結算重新招標、延宕工期的後遺症。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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