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2期 社論-危老與都更 不應跳脫都市計畫法框架

依據2019年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全台接近半數的房子屋齡超過30年,其中台北市以68%占比,是全台老屋所佔比例最高的城市;而新北市有超過70萬戶屋齡30年以上老屋,是全台老屋數量最多的城市,都市更新推動速度遠遠跟不上房屋老化的速度。

查,都更條例自1998年11月頒布後,歷經多次修法,推動都市更新,仍問題重重;其中台北市「文林苑」拆遷事件,引發居住正義與基本人權的爭議,大法官因而在2013年做出709號解釋,宣告部分都更條例違憲,更降低建商對推動都市更新的意願;2016年,小英總統宣示:破除都更牛步,提出都更獎勵誘因、程序簡化、設立專責機構及公股行庫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提供金流等方案。

為此,內政部2016年5月,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只要符合屋齡30年以上、經評估房屋有安全之虞或者無電梯者,都可依循危老條例申請。

2017年,內政部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成立推動都市更新的專責機構;2019年初,完成第九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本次修法,實務上將獎勵明確化、擴大稅賦減免範圍、簡化都更程序,危險老舊建築物得由主管機關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加速重建;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或經全體同意者,得免聽證;將簡易變更程序之適用範圍再擴大;針對釘子戶則強化程序正義,增加3道把關程序:1.更新地區劃定,要併同擬訂更新計畫、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以增加民眾參與機制。2.強化都更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均需經都更審議會,就公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充分審議討論。計畫核定後有異議者,仍可提出行政救濟,以保障相關權利人之權益。3.有爭議辦聽證: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前遇有爭議,應舉辦聽證,並針對爭點進行論辯,始得核定實施。如以上三道程序,均無法解決爭議時,應由政府介入成立協商平台,並授權代為拆遷事項。

另,健全體制方面:1.強化政府主導。2.擴大金融參與,增訂都市更新所需資金之融資,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30%之限制。3.保障弱勢民眾權益,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資源。

在一連串政策推動下,今年9月第二屆危老都更博覽會上,蔡英文總統指出,危老跟都更案,從平均每年40件逐年翻倍,今年1到8月,已創956件好成績,創造讓民眾、專業從業者,及產業界三贏的局面,為房地產帶來新商機跟機會,儼然成為產業的新火車頭。

綜上所述,無論危老重建或是都市更新條例,幾乎均是透過容積獎勵及權利人權利變換的作業模式,予以改建;使得原有都市計畫,被一個個都市更新單元及危老重建案,切割破碎。都市更新,原是包含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實施類型,但,因政策上,全賴容積獎勵作為都市更新的動能,整建維護自然完全無法推動;具有市場價值的所有權人,都在等待拆除重建,肇致許多雙北市精華區以外的危險老舊建築,依舊停擺。

因此,本報建議政府:不能僅專注於主導公有地的都市更新,更應加強協助民間都市更新,避免破壞原有都市計畫。在同一計畫區內,除了應規定相關設計格調與色彩,使都市景觀具有一致性之外,更應加強關懷精華區以外的危險老舊建築,協助整建與維護,才能使未來臺灣都市更新與景觀,展現更進一步之榮景。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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