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3期 社論-台灣,真的需要土木工程法!

 

南方澳大橋斷橋事故調查,日前交通部業已正式發布調查結果:經綜合事實資料及分析結果,調查發現可能肇因計4項;與風險有關計12項;其他計14項,總計調查發現共30項。其中,以「事故發生前,『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對於橋梁逾期未檢之情形,未有提醒機制;民國105年11月後,南方澳大橋在『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內之管理機關,由宜蘭縣政府更改為臺灣港務公司;加上臺灣港務公司,並非「臺灣地區橋梁維護管理作業督導考核及評鑑實施要點」之督導考核或評鑑對象,故未能藉由督導考核或評鑑作業過程,發覺南方澳大橋未依時程進行定期檢測之弊病...,是造成斷橋事件的主因,調查結果受到全民關注!換言之,南方澳大橋自完工通車以後,實際上是「工程的棄兒」,車來車往,大家只知利用它的承載運輸的功能,居然沒有人注意到它維護與否...,直到橋斷那一刻,在嗆天呼地,為時晚矣!

其實,眾人皆知,舉凡與生活有關的民生建設,皆為土木專業工程之範疇,由於該類工程均係提供公眾使用,因此建設品質及安全,更顯重要。但迄今,台灣仍沒有一套土木專業工程的法案,來規範土木專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維護及管理,造成土木工程之工程品質參差不齊、施工規範標準不一、只知興建不知維護、只知使用不知管理等種種怪象。工程人士對此現象,知之熟稔;而一般社會大眾,根本不知道平時他們賴以通行運輸的橋涵結構,實際上潛藏諸多莫名風險,這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怠惰與責任。

觀諸建築工程,早在民國27年制頒建築法,所有建築物之規畫、設計均有規範依循;施工前必須取得建築執照,才能開工;同時依法要有監造人,在法規規定的樓層要實施勘驗;完工時要取得使用執照,方能接水、接電...;乃至於完工使用、維管都有明訂,把建築物照顧的『無微不至』。而同樣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安全與共的土木工程,居然未明訂專法規範之,宛然若『天公仔』一般,生的過程法律不管,出生以後沒人去管!請問社會大眾能接受嗎?

相信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土木工程建設的安全與永續使用,是國人對於政府的期待與要求,政府不應因以往疏忽產生制度盲點,而今時代對土木工程的安全需求殷切,政府仍然不思補救改善;此時此刻,土木工程法是解決的唯一法門!政府應速制定土木工程法。

我們認為:土木工程法,應著重土木專業工程,全生命週期的規劃、設計監督、施工維護及管理制度的法案;對於既有建築法、電業法、電信法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已有明文規定者,避免疊床架屋,宜剔除於土木工程法草案之外,因此沒有法案競合與衝突之矛盾問題;另外,在草案構想中,也可明訂一定規模以下(即簡單、技術性低)之土木專業工程,可免送審查;而就永續的土木專業人才培育與技術準則,在草案中也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訂立推廣計畫及培訓制度,俾有助於建置國家土木專業人才庫、及制定土木專業工程技術規範;更重要的是,要求公、私有土木專業工程,均需經過專業審查;土木專業工程規劃設計,發現有疏失,經限期改正不為者、或未按施工、施工者有違法事項,均訂定罰則。

總之,每一次的公安災難,均可以找到原因與責任,但卻無法化解大眾的疑慮!畢竟災損的土木工程,若係欠缺一套完整的土木專業法案所規範下之產物,如何讓全體國人安心與信賴?因此,當務之急,政府為補強現行的制度缺口、避免與降低設計疏失或錯誤,強化維護管理的權責,台灣,真的需要一部土木工程法!國人才能住、行安全,真正的安居樂業。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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