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6期 社論-泛論 設計審查與技師分級

今(109)年4月30日,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復興街口的文化公園地下3層,地上2層,地下停車場施工時,發生地下2層樓的樓地板大規模坍塌,造成現場2名施工人員一死一傷之職安事件。

事後發現樓板坍塌原因,主要是無梁版設計不良所致。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檢核結果,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達法規規定之14.79%(按結構計算書中,無梁版貫穿剪力強度輸入承載面積為4.2mx4.2m,而正確數據應為8.4mx8.4m),因一時無心之設計疏忽,造成事後傷亡憾事。

工程界就有人認為是設計技師經驗不足造成的疏忽,從而呼籲應建立技師分級制度『依工程規模,由相對應級數的技師設計』。唯,查辦理平鎮停車場崩塌案之技師,實際上已有10年的設計經驗;若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該技師已符合規定,為具足夠實務經驗之人員,並不能視為經驗不足。

又查當年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就有人提議:顧問公司應如營造業採分級制度。結果因為顧問公司最主要的資產是技師的專業能力,而專業能力難以量化,因而無法制定分級標準,顧問公司的分級制度之構想,也就無疾而終。

至於技師分級的困難,與顧問公司的分級制度一樣,在於標準難以制定。遍查法規,目前有技師年資限制規定者,僅為營造業法第七條「綜合營造業...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且其中二年以上須負責專案工程業務。」而已。換言之,年資的量化標準,較無爭議;只是年資的量化不等同於技師的專業分級。

實務上,以工作經驗或工作內容所訂標準,因性質不同,要簡化為A、B、C,1、2、3或甲、乙、丙諸類等級,均難以服人。更進一步說,若目前為了避免反彈,採行三、五年後實施,且目前已取得執照者,不受分級限制...之作法,如此可預見:實行後,勢將造成資淺技師向未受限技師借牌的後遺症;必須等到不受限制技師全部過世後,才能真正落實分級制度,這樣的處理模式,不符管理之原則。

因此,本報認為,為避免工程設計失敗憾事再度重演,應建立審查制度是有效可行的方式。有效的審查,應該如特殊結構委外審查制度一樣,由各相關類科技師組成審查小組,從設計到施工各階段,均詳加審查。那麼,平鎮地下停車場發生災變事件時,覆土厚度達3.8M,又同時有2部滾壓機及2部重卡車在覆土層上方作業中,造成超限集中載重,遠遠超過設計厚度2.0m之推估的離譜現象,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至於正本清源之計,本報則認為,應盡速通過土木工程法,建立審查制度。將工程進行中之相關施工載重於設計階段一併納入審查,並審核施工時之支撐系統,從設計到施工,均詳加審查,方能澈底杜絕結構設計疏失及職安事件的產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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