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2期 社論-從《工輔法2.0版》施行 談 特定工廠用地變更

早期未登記的工廠,都是利用自家農業土地或農牧用地來建廠,在廠商不斷的努力下,規模逐漸擴展,以至於相關設施,違反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而無法辦理工廠登記。時至今日,鄉下地方,農務人力老年化,即使作為耕種使用,其收入微薄,反不如停耕將地出租使用。由於工業用地與農業用地價差很大,價差反映在廠房出租之行情上,工廠廠商將本求利,自然轉向農地蓋違建工廠,此乃農地違章工廠居高不下主要原因。就未登記工廠的問題看來,其違規態樣,在於其工廠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此又涉及人民財產權使用限制,無形中把問題拉高到憲法層次。

農地違規建工廠,爭議多年,政府皆未能有效管理解決,導致有數萬家未合法登記工廠,持續盤據農地。新版《工廠管理輔導法》,於108年6月底完成三讀修正、109年3月20日正式生效;新法採用「特定工廠登記」,輔導105年5月20日以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轉型、搬遷或就地合法;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至於105年5月19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105年5月19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則輔導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納管(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20年內取得土地合法。這些都是新版《工輔法》主要的規定。

由於舊的違章工廠,係依據《工輔法1.0版》,輔導申請臨時工廠登記,已於109年6月2日屆期;但,因新版《工輔法2.0版》,卻早於109年3月20日開始實施。《工輔法》新舊版施行,有約2.5個月之重疊,因此重疊期之個案,需要檢討!此外,經濟部有六個子法,同時同步發布,包含特定工廠登記、檢舉獎勵、低污染認定、不宜設立地區規定、停水停電程序與中高污染工廠輔導轉型等項目。但是用地變更、工廠群聚地區,這兩個與「特定工廠登記」比較有關係的子法,卻尚未發布。這是值得主管官署注意的問題。

有關農地使用管理,本就是牽扯甚多、十分複雜的議題。諸如農地使用限制是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一部分,法律對農地實施使用管制,構成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的限制,如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意旨,將構成準徵收,應加以補償。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發展需要,應配合國土計畫之總體發展原則,擬定農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數量,並定期檢討。」;又如過去不可變更地目之優良農地並不在規範之列,農地一經變更後,土地勢必會增值,故回饋金繳交多少,應兼顧原合法工廠購地之不公平性,必須與國土計畫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討論訂定相關規範。

更有進者,若是有關『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可供建築之使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之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進行管制,故其建蔽率規定為60%,容積率規定為180%。另,按《土地法》第82條規定:「凡編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亦即非都市土地一經編定應即按其用途使用。至若,當違章工廠與地目都合法後,就應適當限制買賣或轉移土地,以避免財團炒作地皮...,都需要進一步的檢討修正。

此外,農地使用管理,也與《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相關。而,過去因違規使用造成農地減損、農業環境遭破壞,故在兼顧財產權保障作為,允予合法化同時,課予相關修復及補償之責任義務,如廠區結合綠能政策,提供農地變更回饋、環境影響等費用,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這些都屬『納管』之義務負擔,不宜忽視。

綜上所論,違章工廠因過去未有效管理,汙染農地,故政府介入解決。如今《工輔法2.0版》已經開始實施,因應未登記工廠所衍生之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議題,未來在《國土計劃法》推動下,將未登記工廠合法化,輔導轉型及遷廠。此外,《工輔法2.0版》修法後,政府也要全面檢討是否需要這麼多農地,否則就應讓農地恢復原形,美麗鄉村風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