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6期 社論-談 職災保險新法之立法要旨

世界各國幾乎都有獨立職災保險的法源,類如,日本1947年之《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韓國1953年頒佈之《職業災害補償保險法》。唯獨我國職災沒有專法,補償相關法規散見於《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民法》等,法規、給付方式不一且複雜;歷經勞工團體及專家學者,十多年的倡議催生,終於在110年4月23日完成《勞工職業災保險及保護法》(下稱新法)三讀,開創新里程碑。

新法,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其立法要旨如下:

一、擴大加保對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新法全部強制納保,推估新增4人以下事業單位33 萬受僱勞工納入保障體系。受僱事業單位勞工,自到職日就有保險保障,如果發生職災,萬一雇主沒加保,仍有給付保障。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投保規定:過去勞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勞基法規定的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和其他具勞務事實且受有報酬者,則準用職災保險規範。新法,則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三、全面提升給付保障:新法除將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新臺幣72,800元,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2萬4,000元外,並充實各項給付權益,例如:擴大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前2個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增列部分失能年金,以及年金改按投保薪資比率發給,不按年資計等。勞工萬一發生職災,再也不用擔心薪資與投保薪資落差大、兼差打工薪水低,或是剛踏入職場年資短等,都可獲得更適足的保障。

四、費率規定:現行制度依產業別訂定不同保險費率,職災風險由最低0.11%,最高費率則是0.96%,平均費率為0.21%。新法,強制納保勞工,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則勞工負擔保費的60%,政府負擔40%。對雇主而言,每月支付小額保費,就能讓勞工獲得大的保障外,雇主也可減輕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五、相關津貼補助充實調整:現行勞保規定,第一年按投保薪資七成發給,第二年減為五成;新法,則規定優於勞保,傷病給付前二個月百分之百給付,之後皆發給投保薪資七成,以二年為限。失能給付部分,不再以年資計算,改以失能狀態認定;完全失能,領投保薪資七成,嚴重失能是投保薪資五成,部分失能則是二成。

六、罰則規定:新法規定,若雇主沒依規定替勞工投保,最高處1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且經處以罰鍰,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

至於營造業是高風險行業,過去職業災害保障參採《勞保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美其名為雙軌制設計,但實務上,卻因雇主不願意負擔補償責任,反而勞雇衝突不斷;新法上路後,營造業勞工萬一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職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

總之,新法透過「三保一完善」的政策,除了現行已加保的勞工可受惠外,新納保的勞工朋友也同樣有保障,藉此創造勞工、企業及社會三贏局面。本報建請,勞動部應邀請勞工團體、公會及專家學者,儘速研訂相關子法及措施,讓法案順利上路施行,落實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的相關作為。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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