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7期 社論-都更「耐震能力不足」認定標準要科學化且具說服力

「都市更新條例」,在今年(110年)5月28日再次修正,針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最高1.3倍原建築容積的容積獎勵(第65條第2項第2款),以及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而不適用都更代拆及相關的協調程序(第57條第3項)。

本次修訂的都更條例,就「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辦法(第65條第8項)。

針對「危險建築物」,適度提高容積獎勵的誘因,並得由政府直接依法強制拆除,以加速重建並保障公共安全,實具有正當性,且符合國人普遍的期待,應值肯定。惟,由於涉及憲法居住權及財產權保障的問題,本報在第1260期社論就特別提到在認定上宜採嚴謹的方式與取向,不宜與原本建築法第81條規定差距過大。內政部花敬群次長,在立法過程答詢立委的質疑時,也特別強調,其認定標準要非常科學化,且具有公信力,並相對的嚴格。

然而,在7月6日公告預告訂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卻只有寥寥4個條文;扣除制定依據及施行日,實際上僅剩下兩條文。其內容無非是採用危老條例中有關「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的方式,來辦理及認定,且基於「危老」是所有權人100%同意,而「都更」有強制拆遷的爭議,因此提高其「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值」須大於65、或評估分數須小於35(「危老」分別是45或55)。

實際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其中含有參數假設,評估結果未必能反應建築物結構的真實狀態,以「危老」的角度,由於是所有權人100%同意,因此在無爭議之下,採行既有評估標準認定危老案有其合理性;但就「都更」案而言,因涉及強制拆遷的處分,在過程的判定上,若還是引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來判定得否在違背建物所有權人的意願下強制拆遷,可能就失之過寬。申言之,在未經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或經過一定程度的結構安全鑑定之下,就可逕行強迫居民遷離家園並拆除房屋,恐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及財產權,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

況且,若是從「獎勵」的角度來看,原本給予促進重建的容積獎勵誘因,在申請「危老」時,其危險程度評分結果要求較低,但到申請「都更」獎勵時,反而被要求較高的危險程度評分,則又失之過嚴,不免遭致厚彼薄此的批評。

正本清源之道,應就「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作適當合宜的規範,不可「照單全收」危老的評估方式。應該區分「胡蘿蔔」與「棒子」兩種情形,分別適用寬嚴不一的認定標準,也就是「獎勵從寬、懲罰從嚴」,如此才不至於反而造成推動都更的阻礙,且有違反基本人權保障的後果。

總而言之,本報認為由於事涉民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權益,既然立法者就「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授權內政部訂定,建議內政部應主動積極負起責任,邀集具有土木或結構專業的技師公會團體,以及學者、專家等,組成委員會,就「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賞」、「罰」目的不同而分別規範,進行研討擬訂法條,以符實需,庶幾體現立法之真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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