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7期 社論-技師分級 與 設計審查

去年位於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復興街口的文化公園,因進行地下三層,地上二層停車場工程施工時發生地下層大規模坍塌,造成現場兩名施工人員一死一傷之職安事件。事發後,就本事件發生原因與責任各方多有關注與討論,其中有報告指出樓板坍塌主要原因為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法規規定之14.79%而造成事故,然除設計因素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因素亦為各界討論關注之焦點。而在討論責任歸屬之外,就本案的省思與警惕更提醒工程界要留意作業環節,避免疏失,否則可能致生令人震撼難過之事。

該事件後工程界就有認為應建立技師分級制度的角度來作改變,依工程規模,由相對應級數的技師設計;工程會亦希望由土木技師公會研擬技師分級制度;此構想可謂立意雖佳,但實際執行卻有困難,原因在於知識與經驗之標準,難以判定。觀之營建產業對於等級差異設有年資、業績、評鑑之規定者,當屬營造業為首。營造業法規定之分級,從丙等營造業開始,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始升級乙等綜合營造業;之後,乙等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方再升等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回顧過往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曾有建議顧問公司應如營造業採分級制度。後經討論結果因顧問公司最主要的資產是技師的專業能力,而非資本額或營業額。如世間有一些名不見經傳的顧問公司,發展出一些特殊專業的軟體,在業界佔有重要的地位。但因專業能力標準無法量化,也就無法制定分級標準,因此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無法實行分級制度。僅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置執業技師,應有一人具七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

或謂,醫師有分級制度。實際上只有住院醫師才有分級(稱為住院醫師Resident),第一年住院醫師稱為R1,第二年住院師稱為R2,以此類推。實務上,住院醫師乃是醫師的養成教育中之一環,目的在培養成為專科醫師。如能考取專科醫師執照後,才有執業的資格,才算真正的「出師」;否則,考不上專科醫師就只能一直當住院醫師,不能獨立開業執行醫師業務。醫師的分級制度,無法援引作為技師分級制度之借鑑。

目前憲法所定各類專門技術人員,皆無分級制度。對於專門技術人員而言,客觀的分級標準只有學歷、年資。但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現在的工程,日益巨大、複雜,如離岸風電基礎,技師要適才適性的發揮,除了學歷、年資外,最重要是實際的參與工作,與接受時間的磨練。若僅以工作經驗、內容所訂標準,因性質不同,要技師分級簡化為:A、B、C,1、2、3或甲、乙、丙,均難以服人。如果一定要訂分級標準,以土木技師而言,勢必細分為各項專業,針對各類專業知識詳加列舉,再辦理各項考試,以甄審知識能力;但對技師的經驗虛實,就真的難以判斷了。如此可預見:實行後,勢將造成資淺技師向未受限技師借牌的後遺症。

綜上所述,在技師分級未有定策之前,本報認為1256期社論呼籲應立即建立審查制度方屬有效可行的方式;至於正本清源之計,則應盡速通過土木工程法,以完備的審查制度澈底杜絕作業疏失及職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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