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0期 社論-城中城的省思

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事件,釀嚴重死傷,該大樓僅7至11樓為住宅,2至6樓及12樓則為商場、電影院及餐廳用途因產權複雜且多已閒置荒廢多年,以致難以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

事後,為亡羊補牢因此研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擬強制要求該法上路前,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危險公寓大樓,應成立管委會,若未依規定成立,將制定罰則,對住戶開罰。惟此構想就老舊危險公寓大樓而言,雖即令其成立管委會,恐也無力改善現狀。

基於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政府相關公權力的檢查制度,不能光說不練,應要加以檢討改進;然而,現代國家政府的財力及人力有限,基於「社會自我管制」原則,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本應最注意自身的安全。政府的職責,實際上是要建立促進民眾「自主管理維護」的制度。就以山坡地住宅社區為例,最是需要成立管委會,才有權責單位來管理維護社區水保設施。雖然政府多年前就開始輔導,但仍然緩不濟急,成效有限,因此立法強制成立,確有需要。

不過,大樓管委會能否確實落實公共安檢及修繕,關鍵還是在「錢」。實際上,不僅是老舊大樓管委會缺錢,即使是新完成的建案,有建商依法提撥的公共基金、及住戶每月繳的管理費,但這筆錢,能否支應建物老化時的大規模修繕,也相當令人懷疑。據了解,台灣一般大樓管委會,向住戶收取的管理費,主要作為管理維護用途,有剩餘才會支應修繕所需。但當遇到較大筆金額的支出時,若住戶不願額外分擔費用,修繕只能停擺,而社區之設施只好任其逐漸走向破敗。

反觀,近鄰日本的做法:大樓住戶每月除繳交管理費外,還要依室內坪數大小,繳交一筆公共修繕基金。隨著屋齡增加,公共修繕基金金額也伴隨之增加。因此在日本擁有房產,需要支付持有修繕成本,如此做法,不僅有利於安全管理,還可抑制囤房、炒房的風氣。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的做法值得我們探討學習。

至於,為什麼在台灣常見到「複合式住商混合大樓」?甚至存在於都市計畫的商業區中,這或許起因於早期經濟發展與居住的綜合考量。但因住商混合型式大樓,其中、低樓層通常規劃為大面積的商用單元,與同棟住宅樓層有明顯不同的利用取向。當商業樓層疏於管理、廢棄不用時,對於公共安全設施的維護負擔即轉嫁到住宅樓層,衍生住宅層無法負擔而造成大樓外牆磁磚剝落、消防設備失效等危害公安的困境,日積月累的結果,則是更因「破窗效應」,讓昔日喧鬧的住商混合大樓變成弱勢、社會底層的聚集地。因此當公寓法擬修訂之際,類似城中城的複合式大樓,亦是主管機關應列入檢討的課題。

過往,政府與社會都花費太多的資源和精力關注危老及都更的「重建」上,總是認為老舊房子「砍掉重練」,就沒問題;殊不知:建物會「老」會「危」,若是管理維護不善,即使重建而無管理維護,建物也會有新屋、老屋、舊屋、危屋的惡性循環,很快地又出現修繕不良或面臨重建的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從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並自民國92年修正之後,就已沒有再作較大幅度的檢討精進,本報深盼主管機關能藉由這次惡火事件的慘痛教訓,正視建物的「使用管理」!類似城中城的複合式大樓的課題,從法規面檢討外,未來亦可師法日本,針對「修繕基金」加以規範,除了新建大樓適用之外,對於已經興建完成的大樓,也應該要設法「回溯填補」,逐步使其取得修繕費用,改善社區財務狀況,以利所需的修繕使用。如此才能徹底解決早年未成立管委會的課題,也才有改善的契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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