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1期 社論-強化民防設施 內政部責無旁貸

俄烏戰爭開打已超過月餘,導致國際局勢動盪,且激化海峽兩岸關係緊繃惡化,各界及媒體紛紛討論我國自衛能力議題,國防部亦持續評估檢討:兵役延長、實施特戰操演、及增購防衛武器...;但其餘各部門主管機關,似未針對備戰方面『檢討強化民防設施』。另有媒體報導,由於停電、跳電頻傳,行政院有意『在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增設兩個署』,並考慮是否改制為『國土安全組織』...。惟行政院蘇院長於3月20日表示,國家基礎設施、民生重要設備,有加強防範必要,但針對『民防設施加強』,卻隻字未提。

從報載俄烏戰爭的實際狀況得知,戰爭後烏克蘭,有很多難民逃往波蘭等鄰國,且大部分難民都是經由陸地直接逃往鄰國。反觀台灣,若發生戰爭,難民卻無鄰國可供逃避,只能在國內設法避難。因此,為保障人民的安全,政府應積極規劃民防演習,並加強各項民防設施。

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今年「施政目標」共六大項,其中兩大項(一)維護社會安定、守護人民安全、(二)完備防救災機制、強化空中救援量能。這兩大項,都應牽涉到守護人民安全的民防演習、民防設施。但,內政部公告的「重要施政計畫」中「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畫」,僅列:(一)提升地方政府防災能力;(二)強化地區災害韌性及培訓防災士;(三)推廣與促進民間團體(組織)參與災害防救工作。該三項,並未具體針對發生戰爭情況,規劃民防演習、加強各項民防設施。內政部之作為,令人無法理解。

又查,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的「民防法」,共31條,其中第2條,列舉民防工作範圍:(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四)支援軍事勤務;(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七)民防教育及宣導;(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其中,第一、五及第八項工作,牽涉民眾安全有關的民防演習、民防設施。

「民防法」第3條規定,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又規定: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顯然在備戰階段,內政部應密切配合及協調國防部,加強民防工作。故「民防法」第22條規定: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發布命令並執行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禁止...航行、協助防空事項調查...等。「民防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又規定「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包括:(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二)敵軍空降、飛彈襲擊情形;(三)空襲警報系統數量、位置。

同時,民防設施至少需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內政部應整合並督促各縣市政府,辦理檢查整頓各地區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評估各地區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空間容量、標示清晰度、可迅速抵達進入度,必要時規劃改善或增設防空避難設施。尤其應特別注重,都市地區的防空避難設施之空間可利用容量、可迅速進入度詳細檢討改善。此外,針對鄰近國防部或軍營的地區,(例如:台北市中山區大直地區、南港區鄰光華營區旁之地區),戰爭時特別危險區域,應特別加強其防空避難設施、及引導民眾避難路線的規劃及標示。

綜上所述,無論平時或戰時,內政部乃『民防設施加強』之主管機關要角,毋庸置疑。本報以為,為因應備戰並保障人民的安全,身為政府主管機關之內政部,平時,應加強具體作為,積極規劃民防演習,並加強各項民防設施;戰時,方能配合國防部,啟動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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