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於民國83年5月總統公布實施,水土保持局於民國86年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規定,實施在山坡地範圍需提送水土保持計畫送審通過後,方能核准開發之規定。同時規定水土保持計畫需交由各地方政府或委託相關單位審查,由於各地方政府管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單位多係水保學系出身,有意無意的排擠水土保持法第6條規定的四大技師公會中非水保系的土木、水利、大地三大技師公會。

為落實行政技術分立及尊重市場機制,非水保體系之公會向水土保持局及工程會反映,希望比照建築物結構外審制度,由水土保持局評選合格之審查單位名單,供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選任、審查水土保持計畫。

故工程會於95年8月邀請相關單位研議並作成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農委會亦於96年1月函水土保持局及各地方政府,規定「(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旨揭統一名單,擇定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為受託單位,並訂定委託契約;前開之統一名單,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建議增列,經本會審查通過後修正。(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托單位之擇定,同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精神,同時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三)前開補充規定,自96年1月1日實施。」

該選任方式施行3年多,卻於100年9月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恢復採購法之適用,各地方政府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年年舉行評選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單位,評選結果上榜的多為各水土保持公會、中興大學、中華水土保持學會、中華坡地防災學會,其他土木、水利、大地三大技師公會若非榜上無名,就是僅僅1、2家上榜之不合理現象。如屏東縣評選水保計畫審查單位,年年僅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上榜,明目張膽,豪不顧忌利益迴避原則。又如102年嘉義縣政府評選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單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故意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落榜,遭到工程會撤消該次評選結果,嘉義縣政府則取消該次評選結果了事。

由於以上種種因素,據聞有某教授一個人擔任主持人之水保審查案竟高達數百件,造成極大人力、物力的浪費及嚴重壟斷現象;此外,林務局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中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彙整收取本回饋金後,應即繳入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專戶儲存應用。」其本義應專款專用,但據悉林務局曾將回饋金撥交地方政府移作他用,同時對於已經整地完成之平坦地也要收取回饋金,此一不合理行徑造成基隆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不願意收取回饋金之情事。

勞動部前部長潘世偉在個人臉書上寫道:「公務體系內結黨營私真的很可怕,這些高階公務員知道預算編列和使用方式,如何拿捏隱藏性的資源,作為自己的小金庫;然後利用自己的人,把程序合理化,當然最後就是可以達到美其名為公,實際上確是為私的目的。」。

目前新任監委已經選出,一些不適格的監委也被淘汰,希望監察院可以真正發揮功用。因此,本報建議監察院啟動調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是否專款專用,有無不法使用行為,以釋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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