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24期 社論-建置共同管線,落實都會區防救災功能

高雄發生台灣史上最嚴重的氣爆災害,目前最重要的就是救災與重建工作;而近期連日豪大雨影響復建工程進度,使得重建之路更加困難,相關單位在天候和安全條件允許下也全力趕工。此刻除應盡速釐清責任歸屬及讓受災居民恢復正常生活與工作崗位外,我們更應認真面對這巨大災害所爆出的管線埋設問題,重新探討共同管道建設及所應發揮之都市防救災功能,以杜絕都會密集區管線安全上的疑慮。

英法等先進國家百年前即有「共同管道」的觀念,而日本為尋求都市防災也有建構共同管道的構想。早期的日本東京大地震及晚近的阪神大地震,由於震災發生於人口密集區域,除地震直接造成的嚴重災害外,遍佈埋設於道路下方的維生管線(如瓦斯、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等)亦嚴重受損,造成瓦斯管斷裂引發無數的火災,缺水、缺電及通訊中斷等,均加重救災工作的困難,災損後更搶修不易,間接造成嚴重的二次災害,日本為求其改善而建構出共同管道都市防救災系統。主要因素為建造之共同管道具有堅固、耐震的功能,於地震發生後仍能有效提供災區水、電、瓦斯、通信等都市生命需求,使共同管道功能與都市防救災體系結合,且共同管道可進行經常性之進出檢修及維護,可提供居民更安全的生活環境。而台灣民國88年發生921集集大地震,當時若發生在都市地區,其後果將更不堪設想,因此,政府參考國外防災構想,為防患大地震造成都會區之嚴重災害,期望提昇台灣都市防救災工作的層級,故於民國89年6月14日公布實施「共同管道法」推動共同管道建設。

台灣位處地震帶,常發生規模較大的地震,當大地震發生時,可能帶來全面性或區域性的災害,除平時所需加強的救災、搶災的實際演練外,在眾多地下管線遍佈全台下,政府首先應針對具有危險性氣爆危險之管線如瓦斯管線、油管、石化管線等,進行全面清查、防爆體檢、老舊管線汰舊換新、重新建立正確圖資及整合管理外,更應落實推動共同管道之建置。目前「共同管道法」立法目的為提升城鄉生活品質,統合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卻遺漏其更具備有都市防救災功能。因此,政府應重新審視及修訂共同管道系統的相關管理法制,將共同管道執行所遭遇包括︰管線單位眾多、事涉中央、經費分擔、管線相互影響、技術複雜等問題徹底檢討解決,並優先在捷運、鐵路地下化、道路新建、改建或拓建、新城鎮、新社區,以及重大工程建設等優先辦理,讓共同管道工程推動成效確實彰顯,提昇管線檢修維護品質,健全都市防救災功能體系,不要讓民眾一再質疑及擔憂管線安全問題,也才能避免悲劇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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