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7期 社論-論 建築物安全評估作業計價單位「棟」與「幢」之差別

現時國內達30年以上屋齡之建築物,已達450萬棟、佔比50%以上,針對此些老舊建築物,內政部於106年陸續頒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重建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下稱,評估辦法)」,除了協助民眾完成「老屋重建」之外,對於欲維持繼續使用之『老舊建築物』,亦陸續推出「主動輔導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下稱,費用辦法)」...等作業規定,以輔導民眾,辦理老舊房舍之結構安全補強,使其耐震能力可達一定標準。

現階段,各地方政府多依「評估辦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執行私有建築物耐震初評工作,鼓勵民眾,依照「費用辦法」,提出申請。據「費用辦法」有關民眾申請私有建築物之耐震初評作業補助金額為:「(一)、依評估費用補助: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百元。」,由上述規定,了解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作業經費補助之「計價單位為棟」,如同過去從九二一地震後辦理公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工作之計價單位一樣,亦與工程業界從事相關工作採用之計價模式相同。

另,目前國內得辦理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之專業機構,皆為經內政部營建署評定合格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依共同供應契約內容,各專業機構報價,亦皆採「棟」為計價單位。惟近期發現,某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委託專業機構執行私有建築物耐震初評工作時,竟改採「幢」為計價單位,對本項政策推動,將產生重大影響。

到底稱建築物為「棟」與「幢」,差別如何呢?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四十二項規定:「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四十三項規定:「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若以國內常見私有建築物之「公寓集合住宅」為例,常見有1幢內可區分為3~8棟之建築配置情況,而每棟每層又常有2~3戶之配置。若以12樓集合住宅、每層3戶計算,其單棟之樓地板面積很容易即超出3,000平方公尺;而單幢若包含4棟計算,則單幢樓地板面積即可能達12,000平方公尺以上。單棟與單幢樓地板面積之差大矣!

換言之,計價單位由「棟」改變為「幢」,意味著同一價金,工作量將增加4倍以上、或工作酬金將折減為原來之1/4。某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之作法,所為何來?不言而喻。

試看,目前仍然以棟為單位的機關招標結果,符合資格之專業機構投標意願甚低,且投標家數皆遠低於預訂複數決標家數;再則,本耐震初評工作,依法須具備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始能承做;政策上,亦希望能由具備一定經驗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以獲得公正、客觀且符合技術水準之評估成果,做為後續補強或拆除重建之依據。此時,若採工作量之增加與報酬之降低之策略,恐怕前述招標不順遂之狀況,雪上加霜,更無法達到推動政策需求!甚若,具備豐富經驗與優良技術者,因而加速退出工作團隊,導致劣幣逐良幣之異常情況產生,影響整體專業成果低落,又豈是政府主管機關政策之本意?

再則,本政策推動過程,一般民眾本就擔心評估結果可能影響房價,故而申請意願尚屬保守,此時倘若再因以「幢」做計價單位,降低有經驗專業工作者之參與意願,與降低評估成果專業度,一般民眾豈不更加惶恐?退避三舍!本報以為,政府主管機關應落實了解:目前專業機構的執行成果與實際績效,做為增修法令規定之參考;不應昧於事實,一廂情願,自以為是的變動執行法令規定,阻礙政策之順利執行。只有符合比例原則且務實合理的工作報酬,始能喚起專業界參與熱忱,期使本項改善老舊建築物耐震安全之政策,得以順利有效地繼續推動執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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