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2期 社論- 平論 主任技師短期請假辦法

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主任技師應辦理事項,其中事項之第一、二、三、四及六項,可以依照主任技師本身的時間調配處理;然,第五項及第七項業務,主任技師就必須配合機關及監造時程辦理,否則依照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查驗或驗收。

另,目前工程會推動無預警查核,約一週前才會告知某日要查核,通常主任技師需親自參加。然而,主任技師除了是上班族,也須扮演父母親的角色,當技師本身臨時生病、或在半年前排定健康檢查、小孩或父母臨時確診需陪同照顧、個人一年前規劃出國旅遊等...臨時狀況發生時,遇到工程查核或驗收撞期時,大部分機關都要求技師要排除萬難到場參加,否則就懲處!造成技師莫大困擾。

又,現行技師請假辦理方式,依照內政部104年5月28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函規定,摘錄部分如下:「營造業應於主任技師請假日前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2.請假之主任技師,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3.代理之主任技師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主任技師,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5.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主任技師,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方式辦理。」

前述現行辦法窒礙難行之處,概如以下幾點:一、請假需提前15日前申請及送機關備查,以新冠疫情為例,有可能在查核或驗收時前一天才知確診,則無法於前15日前申請;二、須找未受聘建築師或技師擔任,根據營建署在民國111年2月8日所發布之「109年營造業經濟概況調查」報告顯示:營造業空缺主任技師為1,769人,換句話說,目前國內的營造業短缺了1,769技師,「生吃都不夠了,哪敢肖想要曬乾?」而今技師需要請假,如何去找一個他『可以受聘但卻又未受聘』的技師幫忙短期代理,大海撈針,這種政策無疑是空話罷了!無法落實施行。

為解決現行技師短期請假無所適從之窘境(除驗收外),本報以下兩點建議,提供主辦機關參考:一、同一家公司技師可以互為代理,公共工程因規模龐大,有多數為甲級營造承攬,目前部分大型甲級營造多聘請二至三位技師,同一家公司的技師對所承攬工程特性及內容較了解,故可互為代理;二、同等級營造廠主任技師可互為代理,甲、乙及丙各同等級營造廠,技師可互為代理,建立營造廠技師代理制度,並可由各技師公會協助辦理。此種狀況,應要求被代理之營造廠負責人須到場陪同出席,若查核有重大缺失時候,現場須有人作決策回應,倘若尚有未盡事宜,則主任技師銷假後應賡續辦理。

至於目前現行請假作法,是讓主任技師及代理人需親自臨櫃辦理請假,若能善用線上化作業系統,在這個講求效率的時代,讓主任技師可直接上系統辦理,提高作業效率,更有助於工地事務的處理。本報認為主管機關目前所訂主任技師短期請假辦法,無非重視主任技師在營造廠之不可替代性,因此在規定程序與作業上十分嚴謹,可以理解;只是實施以來,確實有上述的情境,造成技師很大的壓力與莫名之困擾。值此營造業缺人缺工之際,若能達成主管機關管理的初衷,又能讓主任技師請假辦法合乎法理情,庶幾製造雙贏,大家共同為營造業之繁榮與精進而努力。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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