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7期 社論- 開放外國年輕人才來台,為土建人才荒注入活水

近十餘年來,土木營建工程人才荒,日趨嚴重,不僅土木工程類科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有錄取不足額情形,而產業界亦是如此。探究原因,臺灣少子化是根本的問題外,土木營建高風險工作又讓年輕的人員望之卻步,加上科技業高薪吸引及影響下,雪上加霜,長此以往,將嚴重影響國內公共工程建設品質,因此,取『楚材晉用』之義,開放國際工程師,為國內工程人才荒注入活水,有利於提升國家競爭力。

為吸引土木工程國際人才,首要鬆綁法令限制。民國111年4月29日修正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機會,依據上開標準之規定,勞動部民國94年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4萬7971元,惟今情勢,國內不缺資深土木工程師,反缺乏新生代年輕工程師投入市場,上開薪資最低門檻,嚴重影響業者申請外籍青年工程師意願。

查,該薪資公告已18年未曾檢討,為因應當前國內不同行業別情勢發展,已需要檢討修正矣!換言之,過去針對國內缺乏的土木營建類科資深工程師,而有薪資最低門檻之規定;而今,我們需要外國新生代年輕工程師投入台灣市場,薪資門檻規定理應回復自由市場機制,否者反而影響業者向外求才之意願。

又,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1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第9條規定:『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二、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者。』。意即,同樣承攬公共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卻無法申請外籍工程師,顯示不符公平,其立法之真義,值得探討。

至於第26條另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實際上,臺灣早於2002年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應遵循會員間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及政府採購協定(GPA),因此需要專業技師的國際認證制度,以因應跨國間工程專業服務交流,我國分別於2005年加入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及2009年成為國際工程師協議(IPEA)的會員,承認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工程師跨國執業資格。因此,上項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6條,應納入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工程師方符合APEC及IPEA會員國之協議。

綜上所述,實質面顯示現今台灣國內土木營建工程,人才荒的日趨嚴峻情勢下,吸引國際工程師,加入國內土木營建市場,刻不容緩;同時加速國內外工程服務業市場全球化,對臺灣發展十分重要;而法律面有關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誠如前面各項所述,已有與時代脫節不符實際需求之情事頗多,亟需檢討探究修正,再不能僅做表面功夫,一方面承認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工程師之國際間專業技師認證,另一方面卻於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時設立門檻,要求須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方可聘僱...。

本報認為,為保障國內專業技師工作權,可於簽證工作內予以限縮,無須特設門檻,將之拒於國門之外。同時為吸引更多國際人才來台工作,政府應創造更友善工作環境。例如,三級品管制度之監造、施工及品質計畫等工程文件,應創造雙語機制。又如,國際專業人才減免稅或住房補貼等福利,使臺灣成為真正國際化的國家。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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