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1期 社論-論 中捷軌道吊臂事件的省思

112年5月10日中午,台中捷運綠線豐樂公園站,發生外來施工塔吊吊臂掉落軌道事件,捷運列車撞擊掉落吊臂之工安事故,造成一死多傷之意外,震驚社會。

臺中捷運軌道,具有專用路權,故軌道運輸在安全設計上,不可能考慮到會有吊車砸下來;過去中捷重災害模擬演練,主要都針對強震、颱風、歹徒攻擊、設備異常等情境演練,從未料到有『從天而降的大型吊臂入侵軌道』,同樣的其偵測設施建置,就未考慮到此吊臂掉落之風險,這次事件顯見中捷風險管理似有可再精進的空間。

本報以為要檢討中捷吊臂事件,首要在中捷緊急應變系統檢討,其次再談外來入侵物件的管理,最後再檢討有效之災害模擬演練方策。若前述『事』之管理均已上軌道,『人』的管理何懼無法到位!

首先緊急應變系統之檢討,中捷具有專用路權,列車有絕對的路權,而且是無人駕駛系統,一旦有其他「異物」入侵,行控中心理應知道情報,可以立即處理;據中捷站務中心主任指出,因為中捷是無人駕駛系統,每班車配置隨車人員,以便處理臨時狀況發生。當班隨車員雖然有看到保全員示警的手勢,但一時無法意會,待車輛前方粉塵散去、看到前方障礙物後,雖試圖煞車,無奈時間太過倉促來不及;至於班車行進中是否沒有軌道偵測設施?於發現異物時可立即減速或停止。換句話說,以上任何一道防線,若能發揮功能,說不定就不會有人命的悲劇。

其次再談外來入侵物件的管理,據了解本案係興富發建設之建案,工地31樓頂高空塔吊的吊臂掉落,砸中行駛中的捷運列車,車廂刺穿兩個大洞...致災!令人不解的是,高樓建築案,高空塔吊是重要的施工設備,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對象,無論其申請、審核、組裝、勘驗、操作,乃至使用中之維修、管理,均受到嚴格的控管。

依據《職安法》第5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依據《營造設施標準》第 6 條:『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再者,工程會曾於109年4月27日工程管字第1090300319號函修正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第七章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撰寫說明」必須加敘說明:『...安全衛生監督查核重點則依勞動部訂定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將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與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以及「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情事,應列為監督查核重點。』等語。

針對外來入侵物件的管理,前述法令關卡甚多,卻有此疏忽肇事之情事。最後再檢討有效之災害模擬演練方策,可以借鏡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 mode and effects analysis,FMEA)訓練,FMEA是一種預防性失效分析方法,為風險評估及管理的工具之一,著重防範未然。建議就捷運禁限建有工安疑慮之特定作業項目,落實承造人(承包商)於施工前,通報工地周遭建物與設施所有人之機制,使周遭建物設施管理單位能預為因應。

綜上所述,中捷事件的發生,造成一死多傷之意外,我們深引為憾。本報以為,以本案為殷鑑避免類似事件之再發生,除了肇事的原因應徹底調查外,就風險管理與職安管理審查漏失乙節,應由相關單位續行加強辦理。為求更周延嚴謹,本報建議,亦得由機關委託公正第三方加入協助審核稽查,亡羊補牢,希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並告慰中捷事件往生的菩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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