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1期 社論-請讓營建產業起死回生

國內老牌營造廠理成營造工程公司,據其董事長衣治凡之公開信表示: 理成營建集團自1981年創立,達30幾年,為台灣十大營造及第三大專業建築鋼構公司,業務涵蓋了整個大中華區,集團包括理成營造工程公司、理成工業公司等,為一多元化開發的營建集團,在2007年的營業額已超過100億元。卻因承攬北藝中心,而成為打垮理成營造的致命一擊。這事件只是營建業的冰山一角,政府若不加以正視,此一骨牌效應將持續且逐漸擴大,對台灣經濟大環境已不佳情況下,將帶來更大的衝擊,雪上加霜。

姑且不論理成營造倒閉的背後真正原因為何?但可以確定的是,國內公共工程預算持續減少,民間建築工程開工率持續下跌,營造投資環境長期處於谷底,內需市場景氣烏鴉鴉一片,營造廠營收持續衰退及虧損嚴重,如果政府不增加預算,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倒閉的風潮會持續面臨,也將波及債權銀行,必須解決更多償債問題,對現今台灣經濟衰退及停滯,將更江河日下。

不但如此,公共工程案件,在民間公司與政府間的契約,常因契約不對等,而面臨不合理、不平等的條款對待,且契約執行中若有爭議,也僅能透過工程會調解或法院訴訟來解決。但工程會調解常因調解不成立,而造成時間的拖延,最後不得已情況下只能進行法院訴訟,不但花費時間曠日廢時,縱使打贏也常是遲來的正義,廠商已不支倒地。且因雙方無仲裁合意,連國際慣用以專業來解決爭議的仲裁機制,也無法採用,常造成爭議上的工程款等,無法於短期內有效解決及合理取得,讓民間機構因資金周轉不靈,而發生跳票危機。

在爭議過程中,機關也常以採購法第101條提送為不良廠商,而根據採購法規定,廠商如犯有第101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就可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一至三年停權處分,並不得投標公共工程。但因目前採購法第101條,沒有列出「情節重大」的要件,故無論大、小錯,都將受同樣的處分。在未考量公司規模的比例原則,如小公司遭受停權後另申請一家,仍能繼續投標;但若為大企業大公司,其工程眾多且員工數量龐大,只要其中一個工程有人犯錯,而公司遭受停權,整體公司營運立即遭受嚴重影響,其對企業眾多員工生計衝擊之大,更是不合常理。

為維繫營造產業的一線生機,建請政府正視內需營建產業的長期低迷,預算不應降低,而且還要增加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由於營建產業為火車頭工業,牽動最多的行業,可讓內需市場活絡,以帶動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同時亦建議,讓有效且短期內能解決工程爭議的仲裁制度,能直接納入契約內為選項之一,使仲裁制度能真正強制合理採行。此外,更要讓採購法第101條款之修法盡速推動,將「情節重大」及「比例原則」等納入法條內;以及推動重大工程不以最低標制度而改採以合理標;且機關應考量工程特性,訂定更公平合理之契約條款等...,多方改革施行下,才能讓低迷的國內營建產業,起死回生,重燃生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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