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0期 社論-政府應訂定公共工程合理工期以控管完工進度

一個國家的公共工程能否如期完工,以及其施工品質如何,是人民判斷政府績效及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然而,現今有許多公共工程無法如期完工且紛爭不斷,例如最近國工局代辦之金門大橋因為進度落後,最後與承包商終止契約。本工程合理工期應為5~6年,但應政策需要縮短為4年。原本預計105年完工的金門大橋,預定完工期程將延至109年3月。

工程延宕不僅產生民怨外,更嚴重的,工時拖長導致工程費暴增,例如停工多時的澎湖望將大橋,於2001年開工後,因包商技術有限,進度到百分之卅八即停工,公路總局雖追加工程款重新招標,亦流標多次乏人問津。於是交通部於97年8月15日決定停工結案,並於同年9月拆除。又如過去新高屏大橋工程因承包商財務問題跳票,最後重新發包,不僅延宕兩年半,也追加了3億6,000萬元。

一般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應就工程特性、工址環境,也應考量施工時可能遭遇之地形變更、地質情況、地上物、地下管線、交通維持、天候狀況、安全顧慮、環境維護等因素,依展開之工作面及工程界面,擬訂合理的施工工期,必要時可明定相關作業里程碑,作為工程發包之合約工期。

此外,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製訂施工預定進度表,送請機關核定。主辦機關審核預定進度及監造時,應注意工期合理性,避免廠商未按預定進度而搶做單價(利潤)高及施工容易之項目,尤應防止材料未依進度而提前進場要求估驗。而重大或緊急工程之預定進度表或網狀圖,應明訂主要工作項目之預定進度管制點(即里程碑),俾利相關工程配合與時程之掌握。

工程進度延宕因素很多,主要對象為業主、設計監造單位及承包商,可能原因為設計不完善、行政作業延誤、用地取得延誤、土方問題、不可抗力因素、災害、承包商施工管理不善、工程相關界面配合問題、需求變更等項目。工程機關也經常為了執行預算,或者為了兌現選舉政見,在計畫未完善時就倉促發包,造成日後履約爭議,反而適得其反,不僅造成工程延宕,更造成工程經費無謂增加。

此外,在公共工程發包方面,工程主辦機關一直認為最低標最省事,且可避免圖利問題,但部分承包商居心不良,只為取得標案,常常壓低投標金額,在財務規劃上草率行事,使得利潤極為微薄或毫無利潤,只求搶到標案,想辦法向機關爭取追加工程款機會,如不成很可能因財務出狀況而無法履約。

96年之美國舊金山斷橋在18天內修復,堪稱工程奇蹟,官方以逾標金4倍的高額趕工獎金鼓勵承包商趕工,這家承包商曾經負責1989年舊金山大地震後海灣大橋的斷橋修復工程,官方開出一天20萬美元,上限500萬美元的提前完工獎金,或相對的逾期罰款。然而國內政府發包工程時,工程經費都不會太高,不太可能透過高額獎金鼓勵包商加快工程進度。這樣的作法可否在台灣各機關所採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台灣因為有特殊的審計制度,對經費核銷審核相當嚴格,因此,不可能提供如此高額的趕工獎金誘因,此部分也是值得去檢討。

總之,一件重大工程建設計劃,主辦機關必須在準備完善時再行發包,如相關證照許可、用地取得許可,避免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而追加工期;也應強化選商機制,特殊重大工程避免採用最低標廠商,萬一承包商體質不良出現財務危機,其所延誤工期及增加之工程經費,反而得不償失。再者,工程主辦機關必須訂定合理工期,避免趕工產生工安及品質不良情形,以期解決公共工程進度管理績效不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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