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86期 社論-景觀法草案的矛盾!

最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由邱文彥委員提出之景觀法草案,正進行如火如荼的審查,相關代表仍對內容仍未達成共識。其關鍵所在,乃在於景觀法草案的矛盾,在塑造景觀法為上位計畫之前提時,仍企圖為景觀師之定位埋下伏筆,以致與會技師公會代表針對部分條文仍予以反對,協商仍持續進行中。

查本報982期社論『沒有安全奢談景觀』一文中,已有詳細的論述。對於景觀法草案,其立法主旨為維護景觀品質,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環境,建立景觀專業、保護自然與人文地景,及保障國民景觀權益等,我們可以認同,以提升台灣的景觀質感。

但各科技師在其法定的執業範圍內執行業務簽證,均須依循法規各種設計規範,並在確認技術、內容合乎成規後,簽署以示負責;除受到主管機關各種法令具體約束外,並受民法甚至刑法第193條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之規範。然就景觀而言,並不涉及安全事務,如何簽證負責?因此,在維護公共安全的考量下,我們絕不讓步!

我們認為,解決景觀法的爭議,可從法案願景及景觀教育定位來探討,其中法案願景,主為提昇國家整體景觀環境,並期待增加國家整體環境美學,另能改變台灣既存劣質的景觀環境等目標。而具體策略可從環境色彩、城市規劃的概念導入,其中環境色彩上,可改善既有不良及雜亂的建築色彩,由區域特性所隱含的地域顏色,如山城的翠綠,河岸的水藍,從中設定環境主色調,並輔以背景點綴色,如此一來,雜亂的城市塗鴉色系將可獲改善;另城市規劃上可參考都市計畫概念,由大尺度的空間營造打造景觀美感,如城市天際線的設定與討論;如此一來,既能滿足法案談及的目標願景,亦可藉由類似都市設計審議的程序,讓景觀專業具體務實地參與。

又,從景觀教育定位論之,景觀科系的教育養成偏重於景觀生態、景觀植栽等學科。現今草案內容,卻羅列諸多工程類科之構造物、機電系統設施等範疇,可謂衝突矛盾之極。

綜上所述,本報認同提升臺灣景觀的視覺質感,並強化國土景觀價值,但是「景觀法草案」中,臚列重要景觀區之道路、橋梁景觀、街道家具設施、公園綠地、廣場、水岸、土地開發、建築興建等開發行為決不能涉及景觀師之簽證,否則將從景觀領域侵入公共安全之工程範疇,陷入雖得景觀卻造成全民皆輸之困境。

總之,本報再度呼籲,景觀界應務實地看待景觀教育與工程邏輯之養成差異,認清景觀人之長短所在,把景觀人之擅長適當發揮於國土建設上,切勿誤解簽證之奧義,企圖以景觀凌駕於工程之上,全盤通吃,我們堅決反對景觀師辦理簽證,為全民安全把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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