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75期 社論-讓防弊與興利 並行不悖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之本意,並非指二者不可兼得,而在強調應如何取捨。防弊與興利,果真如二條平行線般,永遠沒有交集嗎?果爾,應如何取捨衡平,方為制度之應然?本報認為行政首在為民,即為民興利,福利國家應多為給付行政,此為行政部門外部關係興利之體現;至於防弊措施,為維護官箴自持廉潔之內部措施,不應因噎廢食,顧此失彼。

報載,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貪遭押,朱立倫市長痛心表示:老祖宗雖說用人不疑。惟針對許志堅經手過的71個都更案,「這71案大部分在審議當中」,做一個全面的清查。吾人固然肯定渠肅貪之決心,然行政部門並非司法偵查機關,不宜有自清門戶之心態,亦即暫停所有審查時程,雖是過往行政部門時有所見之作法,但如此作法傷及無辜之申請人,行政部門並無此權限,宜交由司法偵查機關統一偵辦查察為宜。在此涉貪疑雲尚未澄清之際,若徒以防弊之名,忘了興利之圖,絕非百姓之福。

另報載,台中市長林佳龍除了除弊,也有興利。在渠上任初期,林佳龍市長除弊及防弊意象較為強烈,因此,擔任台中市經濟發展諮詢委員的宏全國際總裁曹世忠,曾在委員會開會時,當面向林佳龍市長提出建言;每個BOT案有其時空背景,並強調台中市的建設,除弊之外,也要興利。這一席話,林市長是聽進去了。因此,後來在重要場合中,林佳龍均強調市府「除弊之外,也要興利!」,甚至在「百日有感」成果中,也以『除弊、興利』,做為各項施政展現的主軸。

在林市長要求下,市府團隊具體成果,包括BRT藍線改為「優化公車專用車道」、成功舉辦2015台灣燈會、托育一條龍、三好一公道社會住宅、食安139、加碼補助營養午餐、補助65歲以上銀髮族裝置假牙等,無非希望讓台中市民「感動」。林市長表示,繼「行動100」之後,下一個100天,將針對未來4至8年的願景,推出「旗艦100」計畫,為大台中下一個起飛,做好準備。渠種種行政措施,應可印證防弊之外,同時仍可興利。

現行法制體系,防弊多於興利的觀念,法制上,許多法條規範防止法律漏洞。然而法律之制定,多數是反應社會現實面的陋習,造成法律之落後社會現象,而無法達到預防效果。鑽法律漏洞,常成了社會常態,『有法有破』之想法充斥於週遭,因此台灣法規,多如牛毛,且大多是防弊重於興利,結果還不是「敢的拿去」。

其實,執行力不彰,亦是不信任之表徵,當「信任」瓦解,社會體系也會跟著崩潰。例如,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即有「興利」與「防弊」雙重目的,此觀本法第一條「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意旨可知。但執行面來看,大多數仍是因不信任公務員及廠商,而重在防弊機制。

因此,本報嚴正呼籲,都市更新建設攸關整體經濟發展,切莫為了個案貪瀆,緊縮應有之給付行政作為,造成社會經濟動能,更加雪上加霜。個別公務員涉貪,只涉及渠個人是否應受國家刑罰追訴與否,但是行政部門,斷不宜偏廢該有之依法行政作為,以嚴格不當,自行解釋法律,而否准人民申請案,實不符比例原則。若能讓公益大於防弊,公共利益大於弊端,何妨不為呢?換言之,防弊與興利,即使是二條平行線,只要心態公正,也能讓它們是並聯成長的兩條線,並行而不相悖,這才是真正的全體國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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