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會期通過營造業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案,原條文:「營造業資本額中,現金、不動產及機具設備,合計應占百分之90以上,本法所稱資本額,於營造業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者,係指實收資本額。」,經修正為:「營造業資本額比率不明定數額,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營造業資本的鬆綁,值得額手稱慶。

營造業法於民國92年2月通過頒行後,由於資本額轉為承攬工程之投入成本等經管用途,現金、不動產和機具設備之價值處於變動狀態,故營造業朝公司化、大型化發展時,資本之運用,理應受公司法之規範。然而當營造業以盈餘、紅利等,向經濟部申請增資獲准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時,主管機關卻以不符合營造業法本項條文規定之現金定義予以拒絕,造成營造業登記證書等相關文件,登記金額不一致,影響營造業資金運用及參加公共工程投標權益。

本案經營造業界積極爭取,認為營造業為資本、勞力密集之產業,應有足夠資金靈活運用,以順利完成所承攬之工程,因此有關出資種類不宜硬性規定,營造業界的努力終在本會期如願以償,獲得修法通過。從此營造業資本管理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掌理,對於正處於經營艱困環境中的營造業,如同打了一劑強心針。

近年來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陸續完成後,新的公共建設計畫尚未全面展開,外來投資減少,如房屋建築萎縮,營造業務將處於逐漸下降趨勢中;因承攬工程必需競標,已沒有合理的利潤可圖,營造業處境十分困難。我們認為本條文修正後,營造業資本規定的鬆綁,營造業可以更彈性合理運用資金,朝公司化、大型化發展,在受公司法之規範之同時,也無異潛藏營造業發展的契機,營造業除了往昔注重施工作業之品質外,研發與人材的培養,都是營造業永續經營不可或缺之重要資本。

熟知日本營造業狀況的工程界朋友,必然對於日本營造業重視工地安全衛生、注重施工品質、講求研究創新、重視企業信譽及團結對外開拓國外工程市場,印象深刻。『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石油、糧食和原物料價格飛漲的今天,引導有意願從事體力工作的年青人,不要盲目進大學,改投入營建技術人員行列,如同日本一樣,加強技術工人證照制度,考量不再引進外勞,對於工程品質、國家經濟和社會安定各方面必然大有裨益。

總之,本條文修正後,營造業資本額比率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管理;未來研訂新辦法時,正是集合產、官、學、研各界,檢討營造業現況,克服困難,協助營造業發展的良好契機。本報希望:政府主管機關,從輔導營造業發展的角度,掌握營造業發展契機,如何汰弱留強,製訂合理辦法,而非從嚴限制;也希望營造業慎重依法運用資金。同時本報更呼籲,主管機關、技師公會和工程界人士一起把握良機,提供建言,協助法規制定工作,以期營造業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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