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06期 社論-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二部曲

去年(96)9月17日公共工程委員會預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草案,其中增加原本並無的第五章「公有建築物」,讓建築師的業務除了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外,還擴張到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也就是非屬建築物之公共工程;最後在遭到技師公會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會的強烈反對之下,沒有如願,可謂『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之首部曲』,而今建築師又擬修法,介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領域,讓我們憂心是否『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之二部曲』已然奏起?!

今年6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預告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增加「採礦工程、建築工程、消防設備工程」三個類科,同時增列第二項:「前項登記之營業範圍不得僅為建築工程及消防設備工程。」其目的在讓現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可以在聘請建築師後,再從事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故在說明中表示:「第一項增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營業範圍,以擴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營業範圍與提供整體性服務」。

其實,上述之第四條增加建築工程就可以讓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營業範圍擴大到建築工程嗎?答案未必如此!猶記民國70年代,當時的國內某大顧問公司設有建築部,內部聘有3、40位建築師,但是該公司的設計案,卻都必須另行交由特約之開業建築師,去申請各種建築相關執照。此原因是建築師法第六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因此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了再多的建築師,由於未開業,所以不能代表公司去參與建築工程的投標,或去申請各種建築相關執照。

或云可以同時修改建築師法第六條為:「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業務...」即可「擴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營業範圍與提供整體性服務」,這又是太一廂情願了!自行開業的建築師,豈會放棄由『公司或事務所必須由建築師當負責人』的原則,而願屈就僅受聘於工程顧問公司;在建築師法第六條未能如上所述修正之前,要求技師,為了成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到國外競爭,就必須同意『大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可以由非技師擔任』,如何讓技師心服?何況讓顧問公司擴大營業範圍與提供整體性服務,又與『顧問公司負責人必須也讓建築師參一腳』有何干係?

那麼,草案第五條進行修改,要讓建築師可以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的負責人,使得建築師立刻可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老闆,只要聘請各科技師,馬上可以染指所有的公共工程,其動機令人質疑!

本報以為,第四條擴大顧問公司服務範圍之作法,固無可厚非;但第五條要『顧問公司負責人可以由非技師擔任』,吾人不敢茍同。即使草案第15條有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僱之建築師及消防設備師於領得相關執(開)業證照之次日起15日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將相關執(開)業證照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可是卻沒有就『聘僱建築師等同屬依建築師法第六條開業之規定』,予以確定,恐將造成顧問公司因為建築師法的阻擋,聘了建築師卻仍然不能從事建築工程之歷史重演,讓本次修法的目的成為鏡花水月;總之,本草案之第四條、第五條並無關連性,修正第五條亦非達成第四條擴大顧問公司服務範圍之充要條件,希望修法動作不要催動『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之二部曲』,更不希望再有三部曲發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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