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78年11月23日,以台(78)孝授字第14448號函修正公布「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88年5月17日,工程會以(88)工程企字第88067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並自88年5月27日起施行。

後來經過91年5月、12月的修正,其中辦法第13條,雖然規定「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就「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四種方式擇一辦理」。惟近二十年來,一般建築工程採用「總包價法」為多;公共工程則多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不論「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工程會規定的分級費率,自78年之『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到現在的計費辦法,服務費率一直都採78年的標準,紋風不動,沒有調整。

眾所周知,從事技術服務的成本涵蓋下列四項:

其一、直接薪資:包括直接從事案件工作之工程師、規劃師、經濟、財務、法律、管理、營運等各種專家,及其他工作人員之實際薪資,應另加百分之二十,作為工作人員公假、休假等之薪資及保險費。

其二、其他直接費用:包括執行案件工作時,直接薪資以外之各項直接費用,如差旅費、工作津貼、專業責任保險費、工地辦公室及試驗室設置費、工地車輛費用、資料收集費、聘請外界顧問專家之報酬及旅費、專利費、施工及運轉人員之代訓費、電子計算機之租費及製作程式費、測量調查費、試驗費、圖表報告之複製印刷費及與直接費用有關之稅捐等。

其三、管理費用:包括未在直接費用項下開支之管理費,及會計人員之薪資及保險費、辦公室費用、水電及冷暖氣費用、儀器設備及傢俱等之折舊或租費、辦公事務費、儀器設備之搬運費、郵電費、業務承攬費、廣告費及有關之稅捐等。

其四、提撥公費:指技術顧問機構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業務及人力發展費用、準備及結束工作所需費用、研究費用、專業聯繫費用、參加國內外職業及技術會議費用、有關稅捐及提撥員工退休金準備等。

然而,一般的概念卻認為技術服務的成本主要是薪資,但從上所述可看出薪資所佔比率其實不大。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來看,民國78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75.16,至今(97)年已達103.5,漲幅高達37.7%;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民國78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83.63,至今年4月已達111.82,漲幅高達33.7%;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總指數 ) ,民國80年之累計平均指數為63.07,至今年4月已達126.64,漲幅高達100.7%。所以國內各顧問公司、技師建築師事務所,大都處在虧損狀態,甚至是流血輸出,這種『引鴆止渴』的狀況,固然是技術服務業的無奈,又豈是公共建設之福氣?

又如政府自行採購材料,材料上漲增加的費用可以計入建造費用;而廠商採購的材料,較訂約時上漲增加的費用卻不能計入,因此技術服務服務費也不能比照增加,相較之下,極不合理,亦應一併調整。綜上所述,懇請工程會應體恤民困,考量各物價指數上漲之狀況,覈實調整技術服務費用,以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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