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97期 社論-「看見台灣」應積極推動 「國土計劃法」與「土木工程法」?

導演齊柏林拍攝的「看見台灣」紀錄片,透過鏡頭的俯瞰,展現台灣的美景,也揭露台灣的「遠憂」與「近慮」。然而,台灣之國土破壞非一日可蹴,早期老丙建導致山坡地搶建問題如林肯大郡倒塌即已存在,仍無法促使全民就國土計劃法早日進入法制時代,無非基於私利益或政治選票互相糾葛不清,使得國土計劃法草案從民國82年推動至今,都因為會期不連續原則,即使多次進出立法院,仍功虧一簣未能完成立法。但不知是否能在金馬獎加持下,認識台灣國土已大崩壞,進而凝聚共識,通過國土計劃法之立法?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然而綜觀國土計劃法,本報認為仍須有審議中「土木工程法」之配套機制。蓋因國土計劃法草案僅係對國土規劃利用性之檢討與調整、蒐集更新災害潛勢圖等資料,並依法資訊公開,且可以定期檢討彈性調整,並規定本法實施後原依區域計劃法為合法之土地、建築物或設施在政府認定對公眾安全有重大妨礙時,得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但應給予合理補償機制。此是為因應全球化氣候變遷,暴雨異常氣候日益頻繁,所為之強制法源,自然是值得肯定,雖然法源是重要的,但沒有如何執行計劃之「土木工程法」作為引導與反應,勢將流於紙上談兵。

本報基於下列原因,認為土木工程法有其立法必要:土木工程之重要性實不亞於建築物的興建。

本於土木工程特徵點,將散落各土木工程法規原則具體化,並擴大適用全生命週期:水利法、鐵路法及公路法等土木相關工程法規,僅係規範使用、管理面向,尚欠缺一定規模以上土木工程之許可制,或有謂土木工程之特質與建築工程特質不同,前者極多數皆屬國有,後者極多數皆屬私有,故前者不須經許可,後者才須許可控管,若以如此之思維,否定立法必要,實令人不敢苟同。蓋因國土規劃本為行政計劃之一環,土木工程之興建固為事實行為,然完工後開放使用則為之行政處分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橋梁、水庫及電廠工程如有安全危害,並不亞於建築物危險產生之害。且縱然行政機關辦理相關土木工程經委託專業技術顧問機構設計監造,經許可制建立外部監督機制,亦可補不足之處。否則,若依反對意見之邏輯,則台北101豈不是不須經申領建築許可?

綜合現行各種土木工程制定土木工程技術規範:「土木工程法」草案,即規定須制定技術規範,記取莫拉克風災教訓,更有重新檢討必要,如200年防洪或300年防洪計劃?且可收事權統一之效,避免多頭馬車之害。

橫向接繫現行各種土木工程法規規定,不致有重複之慮:「土木工程法」草案應屬現行土木工程法規之上位法規,其規定內容並未與其他水利法、公路法等已有之規定重複。

補充現行法規之缺漏,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行土木工程相關法規,未就土木工程維護法制,加以規範,造成路斷修路、橋斷修橋之現象,並未整體考量安全性。因此,必須補其缺漏,以免歷史悲劇重演。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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