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90期 社論-定位『景觀法草案』為上位計畫

原有包山包海、侵害技師建築師執業範圍、只有景觀沒有工安的「景觀法草案」及「景觀師法草案」,在土木、結構技師、建築師公會等之陳情抗議,以及參與每場審查小組會議之極力陳述下,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月18日初審所通過之「景觀法草案」,除排除相關具爭議性之景觀簽證制度,採行政院版,加以修正定位為上位計畫;並讓「景觀師法草案」擱置不再處理,技師既有權益受到保障,同時避免以景觀抽象名義而行綁架工程之實。 景觀法之推動,其沿革可追溯到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86年為改善環境景觀,開始推動創造城鄉風貌計畫,而當時由於現行景觀之保育、經營、管理策略與實施等法令工具不足,故開始著手研議景觀法令,並於91年間推動景觀法草案,而於民國92年7月及94年3月兩度提報立法院審議,由於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而自初擬迄今時空背景明顯不同,而經多次重新檢討,於99年間研擬修正數次函報行政院,期間針對爭議條文內容,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商,行政院於104年9月14日再次函囑內政部,依相關機關意見研議檢討,陳報行政院續審。期間景觀法草案推動未曾完成過初審。 現今能通過初審之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為邱文彥委員密集召開小組討論、堅持推動並強力主導;另一原因,則為邱委員因應各團體反對,而改採較無爭議的行政院版,為主要條文架構來進行修訂,並將涉及包括土木等各科技師之執業範圍、以及有關景觀簽證制度之爭議條文,予以排除。換言之,在為保護自然與人文景觀,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之國民共享公益立法目的前提下,將具爭議的三項條文,留待黨團協商外,其餘通過初審。 至於其中爭議的三項條文,則包括第十三條,景觀綱要計畫及景觀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後,有關景觀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事項之效力。其牽涉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若因不合景觀管制規定,其變更使用所受損害,將產生之補償問題;第十四條,明訂重點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或設施,需循都市設計審議程序通過後,始得建築使用、施工、設置;以及第二十一條,為鼓勵民間參予街道家具設置及營運管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土地或與私人或團體辦理。以上條文待審查報告送到院會後,再行黨團協商。 又,景觀法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一般景觀事務,但建築法及建築師法所稱建築物,實質環境,以及技師法所定之各科執業範圍,不適用之。此排除條文,乃係應土木技師公會所要求而增列,藉以明確保障原有技師執業範圍。 原草案爭議最大之景觀師簽證,幾乎涵蓋各類工程技師的簽證範圍乙節,該條款在土木技師公會極力反對下,已排除於初審通過之條文中。綜上所述,現今所通過的『景觀法草案』已定位為上位計畫,無景觀師及簽證問題,同時避免各類工程,重景觀而輕工程之安全問題。 此次,面對邱文彥委員主導的低姿態積極推進的立法模式,土木、結構、建築師等二十多個技師公會團體,從9月24日之抗爭、及參與歷次審查小組會議之堅持抗議,終讓景觀法草案導入為上位計畫,更無簽證之虞,除避免國家公共安全災難之外,也為技師維護既有權利;這一仗打得實在辛苦,技師公會之表現,應予高度肯定。 目前雖然仍有部分條文留待黨團協商,惟12月中立法院本屆會期將結束,景觀法草案能否於本會期內完成三讀,仍然是未定之數。冀盼未來能有真正的工程專業立委,為台灣國土安全及國家工程建設維護把關,制定出利國益民之法案,才是全體國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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