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46期 社論-從公營事業改革聲浪論公共財之提供

公用事業為人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不可或缺,亦為維持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之基本條件,此乃基於社會福利國家給付義務之觀點,人民經由政府提供而分享使用,尤其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之照顧,且由我國憲法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亦即政府對於公共事業具有專屬權。因此,憲法第144條的積極意義,乃以「國有化」這種積極的管制手段,來徹底防止私人獨占或壟斷力量。

然而近日來,公營事業發放高額年終獎金引發社會各界之撻伐,肇因於公營事業虧損連連,還濫發高額年終獎金,也引發各界對於公營事業要改革之聲浪。隨後,立法院朝野黨團,大刀一砍,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有盈餘才發放,且有上限規定,受影響的包括中油、台電、台水等超過22家國營事業工會,讓國營事業員工紛紛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引發社會不同族群之對立。

是以,經濟部日前已組成專家小組研議國營事業改革方向,包括為政策性因素訂定標準、研究是否訂定獎金上限、合併考核與績效獎金等,此外,經濟部正積極研究台電、台水、台糖等公營事業,並透過修法朝民營化之路來邁進。雖然民營化政策推行後,可利用自由市場的「經濟原則」及「效率原則」,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發揮市場效率,但是,民營化所牽涉到的原有公營事業員工工作權、所得分配和財富分配正義,以及是否有圖利資本家等問題,是以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後,是否可以解決公營事業因獨佔性造成效率不彰,以及決策不當的問題,是值得大家一起來討論的公共議題。

憲法第144條之規定僅單純為追求利潤,增加國家收入所從事之經濟活動,以防止私人獲取不當暴利。依據憲法第33條之規定,乃有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適用,獨占事業雖以公營為原則,應限縮於實際需要而為之,且政府雖有專屬權,本質上仍可許可由人民參與,亦即政府基於公共利益之前提,採取必要之管制與監督手段,以避免與民爭利,剝奪人民工作權與財產權。所謂政府提供公共財,係指由政府表達對公共財之需求,來替代消費者隱藏之需求,並不一定要由政府來生產公共財,換言之,亦可以交由民間來生產,再由政府收買,提供給人民使用,但絕對不能高買低賣。

台灣目前老人化社會已經提早來臨,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惡化,必須借用民間力量,包含資金與效率,人民參與公用事業,亦是保障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在不妨害公共利益前提下,均受憲法所保障。因此,公共財不一定由政府提供,是以,政府在「市場失靈」介入時,才有存在空間,政府存在目的可謂是基於對市場不滿意的反應,也就是當私部門市場無法達成既定目標時,則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則必須介入。反之,若是政府經營無效率造成「政府失靈」問題,則應檢討是否開放市場或朝向自由化、民營化目標邁進。

綜上,在台灣經濟的發展中,公營事業一直扮演舉足輕重之地位,倘若政府將公營事業大規模地民營化,其影響牽涉的層面非常廣泛,包括勞動市場和勞資關係的變化,以及社會的資源分配問題。政府雖有對人民興辦公用事業之責任,政府提供公共財之意義,是政府購買公共財,而不必然是由政府負責生產公共財。然而,無論是由政府提供,亦或是由民間提供,皆有履行其給付義務及適當管制、監督之責任。是以,政府進行公共決策時,一方面必須考慮如何達到經濟學上最適效率,另一方面必須考慮社會整體公平正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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