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所推行的重大公共工程規模往往很大,公共工程建設計劃從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至發包施工,所花費之時間往往動輒數年至數十年,而且其專業度、複雜度、風險度均高,再加上工程進行過程中的多變性,經常已非原合約和原計劃所能完全涵蓋及掌握,往往必須透過契約漏洞之填補,及計畫之修正,才能竟其功。

公共建設能否有效推動,其影響的因素甚多,不一而足。然而,造成公共建設推動阻礙的成因,並不是公務員怕責任而不願多事,而是多做沒好處且可能遭致刑責。公務人員透過國家考試進入政府部門,具有一定學歷及程度,因外面景氣不好進入公部門服務,其心態無非要求一份穩定收入與工作之安定,惟這份安定卻常成為阻礙國家進步之絆腳石。探其原因,乃因國家體制所造成,公務人員積極行事常發生政風、主計、檢調、監察等機關找麻煩,使得公務人員做事心態,經常存有「不做不錯」、「無事不找事」、「有事推事」、「凡事請示」,是以,消極之風因而漫延。

根據法務部於98年「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調查報告書顯示,公共工程採購人員的清廉度排名倒數第二,再根據中央通訊社100年11月2日報導,「國際透明組織」公布最新行賄指數(Bribe Payers' index),貪污最嚴重的是公共工程合約與建設。而台灣以7.5分,在28個國家中排名第19,排名中間偏後,這難道是公共工程採購人員或主辦機關之清廉度不夠?還是有少數害群之馬,破壞了整個政府清廉形象?還是政府採購制度除弊不足或興利過多?抑或另有其他原因呢?另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過去有好長一段時間,修訂不同之採購契約範本供機關參考使用,無非就是要將過去發生較多之履約爭議條文,做出合理之修訂,惟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似無因此而有降低現象。前述弔詭之現象,值得政府深思。

公共工程採購履約階段,機關與廠商具有類似夥伴關係,惟機關具有契約擬定者及契約解釋權之優勢,且掌握決策、付款、爭議決策之角色。當廠商有履約爭議時,經常採取保守心態,從而駁回廠商之訴求,並總是以逸待勞表示,廠商可循合約約定之爭議處理管道,爭取廠商之自身權益,然而,廠商雖有爭議管道可以救濟(如調解、仲裁、訴訟),殊不知這些僅是事後之補救。廠商縱然得到最後之實質正義,也付出極大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更何況沒有人能保證,不論採用何種爭議處理方式解決,必然能夠產生正義之結果。當工程爭議經常要透過第三者來判斷時,其實不是一個好現象,對社會整體而言,毋寧也是社會成本之付出,只是採用爭議處理管道不同,其交易成本有高低不同罷了。尤其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故對政府與廠商都是雙輸結果。

綜上,本報誠摯呼籲:政府機關應積極扮演勇於任事,檢討體制讓公務人員勇於行事,當爭議發生初期,能釋出善意公平合理與廠商磋商,並做出明快、公平的決策。廠商就無須依賴爭議處理機制,以爭取權益。政府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是在提升國家競爭力及增進民眾福祉,至盼政府苦民所苦,倘若機關能積極扮演避免或化解工程爭議的角色,廠商對於政府之信賴度及滿意度必然提高,從而建立政府與廠商雙贏結果,方為國家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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