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80期 社論-垂直權力分立 立法統行之

報載: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主委李鴻源上午於立院交通委員會上表示,封井救高鐵行動已見成效,彰化溪洲高鐵路段下陷已減緩,按照進度,4年內預計彰化地層下陷每年會降到3~4公分,雲林也可減少2~3公分,10年內整個雲彰地區持續下陷面積可減少一半以上。李鴻源表示,高鐵下陷問題惡化,引發國人高度關注後,已邀集各相關部會召開多次會議,並已擬定「雲彰地區地層下陷行動方案」,目前已按照計劃展開國土保安行動。 按我國國體為單一國,卻仿照聯邦國在憲法中明訂地方自治事項(憲法第十章),在地方制度法第19條亦有縣市自治事項。憲法上之地方自治源於多元民主之信念,多元論者主張必須允許國家內部同時存在許多不同性質之團體,讓它們共同參與並分散國家之統治權力,以舒緩中央集權所可能帶來之缺點。且這些團體也必須被賦予某種程度之自治權,才能因地制宜的發展出其自身的價值與生活方式,進而創造國家公共生活文化之多元性。 從釋憲498號:「…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高權雖有組織高權,不過依現行地制法規定,地方政府之自治組織權仍受到中央法律相當程序之控制,釋527亦同。另有人事高權及財政高權,地方自治團體若欠缺財政高權,則地方自治母體將形同空殼,故財政高權旨在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所規定之預算範圍內,有獨自負責之收入與支出之經濟權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都市計劃及營建事項、水利事項屬地方自治事項,只涉單一縣(市)者,屬法律層面自治事項無慮,惟若涉及二縣以上,在凍省之今日,應屬憲法層面自治事項,自應由中央政府為之。台灣地窄人稠,河流湍急,水土保持尤為重要,凡此皆不獨為單一地方政府所及,否則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拼裝出來的國土計劃、國土建設,殊不難想像成效有限,實在不堪大自然力量一擊。惟有賴中央政府統籌規劃辦理,方能事權統一,立竿見影。 欣見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主委李鴻源封井救高鐵,防止地層下陷之同時,本報亦再次建請中央政府能秉持此一精神,針對攸關重大土木工程建設亦涉及二縣以上者,建立統一土木建設法制,基於憲法層面自治事項,為「框架立法」後,由中央執行或交由地方政府辦理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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