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3期 社論-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 政府不應違法怠惰

今年2月6日深夜,高雄美濃發生芮氏規模6.6,深度14.6公里的淺層地震,此次地震為臺灣1999年集集大地震以來,傷亡最嚴重的地震,造成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榻115人死亡的慘劇,也是臺灣有史以來,最多人因單一建築物倒塌而罹難。要檢討此一事件之發生,面向非常多。惟,其中政府之怠惰違法,造成眾多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則為關鍵之所在。為避免重蹈覆轍,『改正錯誤的法制概念,落實專業監督的機制』,實刻不容緩。

查,建築法第13條明文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又,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

從上項建築法第13條與第34條規定看來,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明顯暴露法制條件的空窗與公共安全之陷阱,讓人民生命財產陷於潛在危機的風險,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倒榻案,造成115人死亡的慘劇,就是一個血淋淋的鐵證。建築法將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分成三個等級: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與介於前二者間之建築物等三種,立論基礎何在?令人無法理解。在地震的震害下,所有建築物理應一樣要接受考驗,建築物安全不應分級、更不應打折。維冠金龍大樓就屬於第三個等級的建築物,此次就不幸成為地震考驗下的祭品。

 目前直轄市、縣,只針對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訂定審查管理法規,對於前述另外二種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僅歸責於建築師與專業工業技師,對於建築商與投資者,欠缺明文規定連帶賠償的法律文字,徒增人民生命財產求償之時間與耗費金錢。本報認為,除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以外另二種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也應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替政府把關,為建築物審查或鑑定,以確實保障建築物的公共安全。

 惟,當人民遭受如此巨大之痛苦事件,既已發生,民氣可用,為政者便應該痛定思痛,設法把所有的建築物,都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審查鑑定機制中,建築物公共安全不應分等級化。換言之,將建築物公共安全,攤在經驗豐富之專家或機關、團體前接受審查,才是全民百姓的福祉。

本報認為,若繼續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等級化,將人民的生命財產等 級化,為作奸犯科的惡人創造偷工減料機會,那麼政府違法怠忽將成為全民唾棄的對象。要知道,一旦災害事件一發生,建築師、建設商、營造廠、乃至技師…,紛紛到處喊冤,而真正受害的消費者老百姓,只能無語問蒼天!這真是建築業界天下奇聞,寧無恥乎?何況現在是依法行政的時代,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失序,政府應負最大責任。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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