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25期 社論-正視勞災人權暨規範營造業轉包

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工程於9月30日於施工混凝土灌漿中倒塌,造成7死3重傷的慘劇,此一事件至今已歷數週,除單純工程技術與公安討論外,此處有必要就人權保障與營造業層層轉包進行檢討,以杜絕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 這次發生勞工災害的起因為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橋梁工程,因施工中灌漿支撐架的失敗,導致作業工人7死3傷,其中死者有6人為非法逃跑的外勞,1名為台籍的領班。而外勞與本國領班在事發之初,皆被認定非「合法勞工」或非「勞工」,而未能獲得任何理賠或慰助,此一慘劇呈現的是台灣對外來與本地勞動人口的無情與冷血及人權的斲喪,對照馬總統國慶時宣示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之際,更形諷刺。而前朝的執政者在人權上的成績亦相去不遠,因君不見在扁政府於總統府成立人權委員會時,中南部「越南新娘,保證處女」的招牌是如何地林立。 除了人權,台灣營造業的轉包現象與政府配套管理,亦突顯不少矛盾與漏洞。台灣營造業的轉包現象相當普遍,本次災變即是一例。本次災變工程「國道6號南投段第C602A標北山交流道工程 」係由國道新建工程局發包,經2次招標,於民國97年12月2日決標予單一投標廠商國登營造,決標金額為5億6270萬元,底價為5億7千萬,可說極近底價。而國登營造為一家甲級營造廠(甲等綜合營造業),後將本工程轉/分包給丙級營造廠新鴻全營造,再轉/分包給未具營造業登記之極進工程行,而此次受難之本土勞工莊永和即為極進工程行之人員。 轉包的源頭-各級營造業係由營造業法主管。營造業法自民國92年公布施行以來,終結了過去以營造業管理規則一行政命令管理的時代,一躍由法律規範與管理。營造業法第7條規範了營造業分3等,為甲、乙、丙等,而其資本額與承攬金額自甲等至丙等遞減,同時丙等營造業需慢慢累積承攬實績與信用(評等),才能升為甲等,甲等綜合營造業可承攬幾乎無上限金額的工程專案。營造業法規範分級之目的,在於讓營造業因累積不易之信用與實績,才能在承攬工程時會更專注與負責,此亦與大多數的現況相符。 對應於營造業的層層分級,政府的管理趨勢卻是不斷簡化,名為「萬能政府」或「大有為政府」已漸漸在近代修正,因為,政府之公權力已被憲法之比例原則大所拘束,而政府之私經濟行政亦受相關之限制,政府龐大的「大有為政府」已在共產執政國家政權之崩解中,證明它的不可行。政府組織愈來愈輕巧,也愈來愈靈活,這是目前時代的趨勢。配合上述趨勢,雖然政府採購中的工程專案佔政府支出之大宗,但這些金額極高之工程專案並無「大有為政府」的監管,這一增(私人營造業)一減(公有營造業管理)之間,稍有不慎便形成漏洞與缺憾,更突顯營造廠分級管理之架構有其必要。 增減之間的不同,即是因應萬能政府式微與營造業自主管理的必要,讓營造廠增加分擔原本政府的部份管理工作,如風險與成本的管理,再加上管理台灣既有層層轉包文化,使得越大型的營造業本該從單純的製造業,提升為服務業,以因應營造業的管理綜整能力需求增加。但目前部份甲等綜合營造業可能只有幾個小姐從事合約管理與財務會計工作,根本無工程人員,遑論挖土機具與相關施工設備,此一現象被媒體與民眾痛斥為營造亂象,也顯示專業無能。 從勞委會一開始認定莊永和是僱主,不是勞工,到後來改口,可見台灣組織簡化中的政府人員,對現況完全不了解。顯然層層轉/分包與政府的簡化管理,造成營造業的管理漏洞百出,亦可說是發生本次慘劇的終極原因之ㄧ。認清漏洞所在,台灣有必要以新的思維來規範這些轉包必然的現象,讓營造業瞭解提升管理之必要,而不是一再限制這必然發生的現象,而讓悲劇一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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