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70期 社論-政府應從公共建設原始目的 重新審視BOT辦理的方式

隨著台灣BOT政策的代表個案-「台灣高速鐵路系統BOT計畫」,因為運量不足所造成財務計畫失敗引發董事會更替;加上台北大巨蛋、高雄捷運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等個案,也因為各項履約爭議,各個推動BOT的民間公司,耗費巨資登報說明合約內容與工程承包情況與過程,以對應媒體與政論民嘴所提出的各項質疑;頓時之間,社會對於BOT政策的良窳,疑慮再起。而本報也期望在這辯證的過程中,可以讓BOT在台灣公共建設中的角色愈辯愈明,更可經過這些個案的失敗經驗,持續改進BOT辦理方式並進而達到提昇全民福祉的原始目的。

檢視整個BOT政策的推動,從高鐵建設由政府自辦,大幅轉折為民間參與BOT開始,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法規,目的都是為了避免政府編列預算施作公共建設所帶來的預算排擠效果,以及工程弊案等施政無效率情況。而西元2000年台灣經濟的負成長,及各年編列預算所遭受的杯葛或凍結,更促使當時面臨國會少數的民進黨政府,期望藉由BOT方式帶動民間投資、以填補政府財力未殆之處,於是我國促參案件在2003-04年間步入高峰,成為國際上推動BOT之特例;只是2006年開始,由於高雄捷運BOT中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產生爭議開始,BOT政策驟然由萬靈丹變成穿腸毒藥;隨後高鐵、高捷及ETC等案面臨運量不及的窘境,進而造成民間機構的財務週轉危機,更可能危及了公共服務的提供,讓社會輿論頓時充斥著對BOT政策的責罵之聲。

本報認為,對於這樣的發展趨勢,包括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交通部應該責無旁貸針對各樣疑義,深入分析與瞭解,再對社會提出完整交待,「就有問題者加速改善,就錯誤印象者加以澄清」,以降低社會猜忌與不必要之社會誤會。例如社會普遍存在「BOT的精神就是政府不出資」的錯誤觀感,反而導致忽略了BOT辦理的真正目的。事實上,所謂「成功」的BOT個案,不應該只是幫政府賺最大權利金的計畫,而應可以經由民間企業的活力與效率,使公共建設及早完工,以便在減少政府預算壓力的同時,提供安全信賴的公共服務,這些BOT創造之公共利益,才是真正應該關心的重點。

若以上述的觀點評析,大家能認同的時候,過去幾年的BOT政策,已經為台灣的公共建設開創了新的可能,因為,不論「高速鐵路」、「ETC」或是「高雄捷運」等,都是在政府財政困難時,由民間機構在有限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公共服務的提供。就此而言,BOT在台灣有成功的一面。總之,BOT這個政策應該還有很多空間可以改進,不宜把BOT政策當成政商勾結、肥貓充斥的代名詞,則絕非台灣之福。BOT應是善用「公」「私」伙伴關係,發揮「民間」機關的優點,達到最大槓桿效益的一種制度選項罷了!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