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個月來,幾次颱風帶來的豪雨,造成台灣坡地嚴重災害,包括新北市烏來地區的土石流災區,及宜蘭棲蘭山區樹齡二千多年的神木傾倒,連續不斷的災害,一再提醒我們氣候變遷之嚴酷事實,這些災區,很多屬於「環境敏感地區」。所謂「環境敏感地區」,係指對於人類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極容易受到人為的不當開發活動之影響,而產生環境負面效應的地區。台灣位於西太平洋火山島弧與地震帶上,地震頻仍,颱風又多,從防災減災的觀點看來,針對「環境敏感地區」的適度管制,有其必要。

我國「區域計畫法」自63年1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89年1月26日修正施行迄今,尚未因應氣候變遷與國家發展需求修正公告。事實上,行政院曾於103年1月27日提出「區域計畫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惟尚未審議通過。內政部另於103年11月提出「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草案),該草案尚在研議中。

前述「區域計畫法」修正草案,新增訂第14條之一,規定:區域計畫之內容,應參照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劃定、核定或公告之各種保護(育)區範圍,劃分環境敏感地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開發利用之指導原則及區位等。「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草案)則針對具有特殊價值或具有潛在天然災害地區,就其敏感程度,區分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與「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

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係規定該地區除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外,應避免作非保育目的之發展及任何開發行為。包括: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特定水土保持區、河川區域、洪氾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國家公園區內之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護區等,其中優良農地也曾列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

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則為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提供有條件開發之彈性空間。包括: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地下水補注)、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海堤區域、淹水潛勢或易淹水地區、山坡地、土石流潛勢溪流、沿海一般保護區、海域區、水庫集水區等。

惟,上個月農委會提案建議,將優良農地改列為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其餘農地則為一般農業區,該提案遭環保團體批評為走回頭路;然就現代科技農業技術而論,一般農地與所謂的優良農地,已無明顯差異,故不應將所謂的優良農地,與自然保留區、國際級重要濕地等,並列為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

列入「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的河川區域、洪氾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及「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的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海堤區域,其中央主管機關均為經濟部,亦即:經濟部主管與水患、海堤保護有關的地區。鑑於近年來因氣候變異,導致暴雨水患頻仍,本報建議,經濟部應積極劃定上述各種環境敏感地區,並邀集水利、土木技師公會等專業人員,擬訂各地區防水患暨海堤保護方案,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至於內政部,於103年11月所提出之「全國區域計畫修正案」(草案),尚在研議中,已無法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緊急防災需求,我們除呼籲立委諸公加速審查外,應急之策,建議主管機關可考量採用行政命令方式,就災害潛勢特別明顯地區公布劃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以作為開發管制之依據,庶幾減少災害之發生,福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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