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63期 社論-全民檢視高鐵財務重整

交通部版之高鐵財改方案遭國民黨、民進黨兩黨立委18:0一致反對後,讓立法院、行政院走到決裂的困境,行政院交通部難辭其責。高鐵財改方案內容,引發民間各界反感,交通部堅持已見,未能接納各方提出的調整方案;高鐵扮演台灣南北間重要運輸角色,行政院交通部處理高鐵爭議問題,應以時間換取高鐵資金需求壓力,專家學者亦提出高鐵財改解套方案,破產、接管並非眼前最佳化的處理方式,可能造成五大原始股東、政府、百姓三輸的場面。

有關高鐵經營特許年限非經司法程序,恐不宜擅加變更,但高鐵財改最大的錯誤是將增加40年特許年限綁入增資的條件,改變原有高鐵BOT招標規則,沒有正當性,難怪各界皆認為有圖利財團之嫌。但監察院於民國98年7月分別提出彈劾與糾正在案,針對中技社、航發會等投資決策程序存有重大瑕疵。顯見高鐵財務問題嚴重,自簽約後就已存在了,也違反高鐵公司於86年9月得標後董事長提出『高鐵在財務上可完全不用政府出資』之保證。更讓專家學者視為高鐵財改計畫不可行的主因,則為行政院將高鐵增資後的獲利率訂在百分之五點九,遠遠低於國際上BOT招標案平均獲利率百分之十五之平均水準。

高鐵財改案在立法院遭到封殺後,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日前就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將直接交付立法院會處理;其中賦予政府接管高鐵的法源依據,並明定高鐵原始股東若抗拒接管將依法開罰,日前通過獎參條例修正草案要點,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接管與終止接管程序、接管人職權、占有使用營運資產的權限、民間機構應配合事項、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

民間機構應配合政府接管交通建設,且民間機構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不得干預政府接管,違者可開罰貳仟伍佰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高鐵營運不會中斷。

上述修正要點條文為第四十三條之二『主管機關或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及其人員應配合辦理;相關費用由主管機關或接管人支配管理』、第四十三條之三『民間構構股東會等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主管機關或接管人之處置;主管機關得於維持交通建設運輸服務之範圍內,停止民間機構股東會等職權』、第四十三條之四『主管機關對於民間機構人員妨礙接管營運行為的罰責』、第四十三條之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終止接管營運,及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接管營運之事由』。

另高鐵公司依契約於特許期間內發生破產,致合約需要終止,將由政府買回,目前買回高鐵預估需要肆仟億元,高鐵若破產倒閉,政府要有柒仟億的財務支出,高鐵公司擁有鐵路、場站、車輛、周邊土地,更有固定通訊網路系統,價值也絕對不只數仟億元,台灣百姓已習慣使用高鐵之生活,成為南北交通便捷通道,各界都要冷靜處理,共同協商提出最佳解決方案,行政院交通部絕不能任由高鐵走向破產,是顯而易見之道理。

高鐵有非常穩定的營運面,目前面臨暫時性財務問題,高鐵公司應該加速財務改革,希望行政院交通部能夠提出最佳化方案,近來正值各黨總統候選人群雄四起,有關高鐵財務重整,需要候選人投入關心,並提出高鐵財務政策白皮書,以解決台灣重大交通爭議之BOT案,承上建議如先行減資再行增資,增資可以經由發行公債、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讓全民參與,未來高鐵盈餘全民共享。期望政府能儘速協助銀行團、特別股、普通股解決高鐵財務問題。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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