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37期 社論-急迫性的工程 需要有利的採購決策

去年的連續風災,造成諸多人命傷亡及公共工程損毀,也因此強化了政府對於公共工程危險結構物改建的政策,特別是加快了老舊橋梁的改建時程表。另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各行業陷入空前的經營困境,促使政府加速推動「愛台十二項建設」,並釋出許多營建工程的利多方案,期望藉由營建工程這個火車頭產業的衝刺,帶動各相關行業從逆境中奮起,讓整體經濟活絡復甦。一時之間,彷彿回到了民國60年代的十大建設時期-土木工程一片榮景。然而今非昔比,今日土木工程的外在條件,已較當時嚴峻許多,如何能再創土木工程盛世,提升經濟景氣,頗為值得深思。

追求公共工程品質是政府一貫的政策,然而公共工程之品質良莠不齊、施工延宕、少有如期完工者,更奢談提早完工,已為大家所習以為常及詬病。其原因固然很多,以『最低標決標』應為主要之癥結。實務上,大部分公部門之公務員,為了避免動輒涉及圖利廠商之嫌,甚或是不當的為了圖利特定廠商,多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且以最低標決標,常造成低價搶標的惡果。一般工程都因此找不到合適的營造廠商,以致後遺症甚多,不是品質差爭議多而已,甚且中途解約者,亦時有所聞;對於急迫性的工程而言,若延用這種招標、決標方式,在得標廠商幾無利潤情況下,加上體質若是不良,試問如何能追求工程品質?又如何能如期完工?

眾所周知,工程要追求良好的品質及能夠如期完工,都必須要提供適當的利潤及委託體質健全的廠商承攬,公共工程亦不例外。十大建設時期,土木工程之所以昌盛,工程內容或許是一主要因素,但是如果沒有充分預算的支持及對專業技術的重視,諒也無法順利推動工程進行,更無法扶植大型優良廠商之成長。綜觀現行的公共工程採購環境執行面,除行政規章相當繁瑣之外,對公部門的保障較多而對於廠商有利的規定偏少,且多不落實執行,尤其是對於計費辦法及工程預算,幾乎已到達錙銖必較的地步。如此環境,對擁有專業技術的顧問公司、營造公司而言,為五斗米而折腰,只好隱忍苦撐罷了。是故,要回復十大建設時期的榮景,當務之急,就是要執行『不怕廠商有利』的採購決策,讓專業技術能夠落實發揮。

在現行的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中,招標方式除了最低標決標方式外,尚可採用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是統包方式。依工程的實際需要,公部門應勇於承擔,依專案工程特性,訂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尤其是特殊工程或巨額工程之採購,必須規定廠商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及設備等,為優良適格廠商定出一入選門檻。另外亦可藉由最有利標的評選,選出最佳的廠商。其次尚有一非常重要的策略,即是合理周延的寬列工程預算,讓欲投標的廠商,有充分合理的預算,以調配人力、機具及設備趲趕工程,此乃追求工程良好的品質,減少爭議延宕工期的第一步!

本報以為:為配合政府許多工程,亟需短期完工的政策,並維持應有的工程水準,就必須執行『不怕廠商有利』的採購決策,如此方能汰弱留強,吸引優良廠商承攬。至於公部門及公務員,只要服膺制度,公平公開任事,就不必在意有圖利廠商之虞;如果工程執行順利,工程品質提升,選對適格優良廠商,其實圖的是全國人民百姓之利。那麼,捨最低標決標而選擇較適當的招標、決標方式,又何懼之有乎?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