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自2004年起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委員之職務,基於各級政府機關陸續重視工程查核機制之必要性,並得以矯正部份從業人員錯誤之行止。職是之故,現階段筆者參與查核之業務可謂種類繁多、涵蓋面亦相對廣泛。

歷年來,基於使命感暨責任感使然,筆者皆將工程查核時親身經歷的所見所聞採用撰文之方式發表,以饗讀者,並祈盼各相關從業人員在閱讀後能有所警惕暨力圖缺失改善之道。依據業界諸多先進回饋與指教之訊息得知:初步成效尚稱斐然。

唯最近數月以來,工程查核的層面逐漸由中央單位落實到基層,並改由鄉、鎮及區公所自行主辦工程,可能因為工程規模較小、也可能因為承包商等級(丙級綜合營造廠)較低或經驗不足,於是,筆者連續發現各式各樣缺失,可謂五花八門、眼花撩亂、族繁不及備載,已經到了匪夷所思之地步矣!

綜上所述,本文擬採案例列述暨說明之方式,逐一澄清視聽。

  案例一 北部工業區某道路系統之水泥混凝土灌漿工程,承包商提供的卻是南部地區之料源及某公司高雄市試驗室之配合設計準則資料,甲、乙、丙方竟然全部審核通過。另試驗日期為2009年12月,有效日期則為2010年12月,但是,2012年04月仍然依照該審核資料進行灌漿作業。

   說明 1.依照工程慣例,水泥混凝土自拌和均勻後、至灌漿完成,必須於90分鐘以內完成所有作業。本案料源與工地之距離相距超過200公里之遙,是否能於時限內完成灌漿工作,應該顯而易見。遺憾且驚訝甲、乙、丙方皆未察覺此一不合理之處。

     2.台灣北部地區相關合格之試驗室,多如過江之鯽,本案為何須千里迢迢「恭」請高雄地區之試驗室進行試驗作業?令人不得不質疑呀!

     3.本案工期業已進行三年餘,以2009年12月之試驗報告做為2012年04月繼續灌漿之準據,相關從業人員恐皆難辭其咎。

     4.一份水泥混凝土配合設計準則試驗報告即充分顯露工程潛藏可能之危機與法律訴訟之危境,工程人員怎能矇混簽署(字)或因循苟且呀!

  案例二 大部份承包商針對業主及監造單位之來文,未加註任何簽辦意見即逕行歸檔。

  說明:1.公文之行使,表示各單位針對工程案件工作之說明、立場之表白以及責任之釐清。因此,承包商接獲任何公文,皆應指派承辦工程師並將處理情形加簽於公文上再行存查,俾便日後若產生不得已之訴訟情事,方能釐清責任之歸屬。

    2.另外一方面,工地主任乃為承包商依個案建立工務所之第一線負責人,理應針對公文作第一階段之判行者,若超過其職權範圍,更應依照程序往上簽署至公司負責人。工地主任絕不可以默不作聲地將來文直接存檔即自認了事。

  案例三 某道路工程之預算高達新台幣3,000餘萬元、工期長達四年以上、施工之項目更多達兩、三百項,唯自發包起,已展開工作三年餘,均無施工規範作為承包商施工時之準據。

  說明 1.根據相關人員告知:相關施工規定皆採用設計圖說之方式表示。

    2.但是,據筆者進一步比對契約、計畫書及設計圖說各文件之後,茲發現下列諸多缺失:

      (1).設計圖說僅規定材料檢驗標準與頻率,未克提供施工步驟之說明。

     (2).監造計畫書、施工計畫書與品質計畫書,針對材料檢驗之標準與頻率,顯然又與設計圖說不符。例如:水泥混凝土之坍度值,監造查驗表規定為15±2.0cm,自主品管檢查表規定為15±3.8cm,而設計圖說卻規定為5~12.5cm。

     (3).經分別詢問監造及施工人員,兩造對於瀝青混凝土施工之程序說明,亦顯然有扞格矛盾之處。溯本究源,皆起因於全案未將施工規範列為發包文件所使然。

    3.筆者業已建議業主單位應緊急召開施工協調會,會同設計、監造及施工單位共同確認施工規範之範本,並應落實於爾後之工程作業中,以利於程序之掌控暨施工品質之確保。

  案例四 對於材料試驗報告的審查作業敷衍了事,幾乎百分之百皆以「符合」的方式虛應故事。

   說明 1.依照規定,針對材料試驗報告,承包商應以「符合與否」表示,監造單位應以「合格與否」表示,並以公文函報業主備查或核准。然而,在實務上,經常是監造單位也以「符合與否」表示,且未再以公文函知業主即予以存檔。

     2.近日來,發現即使是頗負盛名的試驗機構所出具的試驗報告,亦錯誤百出,並提供不符工程慣例之試驗結果(筆者已於會議中明白指出錯誤之處,並告知現場受查核單位因應之道)。更遺憾的是:甲、乙、丙方均未發現錯誤,且一路通過審核,並據以作為施工準據。此一情形,等到工程查核時,才由筆者發現,在場者莫不面面相覷、顯露愧色!

     3.筆者建議各工程人員爾後針對各文件之審查作業,務必以契約或規範為藍本,確實進行校核之工作。切勿因為試驗單位之盛名即認為其所提供之試驗報告『應該』100%正確無誤。以免自誤呀!

  案例五 以抗壓強度175kgf/cm2或是210kgf/cm2之水泥混凝土作為剛性鋪面設計及品管之依據。

   說明:1.筆者參與之查核工作將近200件個案,凡是涉及剛性鋪面之工程,歷年來,僅一家顧問公司採用抗彎強度(Flextural Strength)45kgf/cm2作為設計及品管之依據。

     2.至於剛性鋪面採用抗壓強度作為設計及品管之案例,據筆者事後得知,不是打除重做、就是使用年限不超過3年即已損壞至不堪使用。

     3.筆者一直以來都針對工程人員耳提面命:『剛性鋪面以抗壓強度做為設計基準,已經明顯不符合任何設計準則(手冊)。』筆者更加地不明白,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設計人員不好好看清楚剛性鋪面設計準則(手冊)之內容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751章之規定?以上資料均十分清楚地告訴工程師:『剛性鋪面應以抗彎強度(機制)為基準呀!』設計工程師為何要讓自身陷於違法邊緣之險象而毫不自知!

公共工程查核的機制,自建立以來已逾十年,筆者得幸自2004年元月起恭逢其時,期間多多少少受到來自各界的反彈與壓力,所幸經過磨合及實務操作,的確讓許多從業人員藉由查核委員的經驗交流與溝通,可謂獲益良多。本人亦由當初的被責難,漸漸變成受歡迎的委員之一,除了感謝業界各先進的支持與賜教之外,相信筆者在每次查核會議中盡心盡力的做事態度以及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地結論報告,都能讓與會者有所感受。

職是之故,各從業人員千萬不要懼於五花八門的缺失被披露,反而應該以正向肯定的心態來面對積弊已久之錯誤被攤開在陽光下。這樣子,大家才有破釜沈舟的決心來共同謀求治本的改善之道呀!不是嗎?是為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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