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參加工程驗收,發現主驗機關長官,經常針對所發現的缺失之責任,未釐清責任歸屬與發生原因,一昧的加諸於承攬廠商,有失公允。而承攬廠商礙於驗收階段與諸多壓力,往往不敢據理力爭或提出異議,只能忍氣吞聲的概括承受。

其實驗收時所發現的缺失,除了確屬承攬廠商責任外,有一些缺失之責任歸屬,應屬設計者或是屬其他非相關的第三者。以下舉幾個實例來說明:

第一個實例是,人行道的高壓連鎖磚鋪面。原設計是要提供給行人通行的空間區域,理論上是禁止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騎上人行道的。但問題來了,若在人行道的出入口處,並未設計設置車阻設施阻絕,而一般民眾在驗收前,有意或無意地騎上人行道,並將其停放在人行道上,造成人行道高壓連鎖磚鋪面多處凹損或破孔或瑕疵,請問責任歸屬為何者?

第二個實例是,有關灌木類的植栽花草。明明在驗收前是一片欣欣向榮或生長茂盛。但是不巧附近居民或其他民眾運動或是其他活動(廟會、夜市、流動攤販等等),非故意壓毀或蓄意移除某些植栽花草;又或是驗收前颱風暴雨來襲肆虐,導致驗收時有明顯的缺失產生,請問責任歸屬為何者?

第三個實例是,在一般道路的側溝,均會設計設置格柵溝蓋(或其他材質形式),若於驗收前,一夕被竊(無法抓到肇事者),又無法即時於驗收前下訂單補齊數量運到工地安裝,雖或有報案紀錄,請問責任歸屬為何者?

以上實例,或有諸多工程人員認為:承攬廠商應於驗收前修復所有缺失與瑕疵,且在未驗收前工程保管責任應屬承攬廠商;若未及時修復或修補,承攬廠商自應負責。以上論述與主張,是一般契約內的規定。但實際上,有諸多不可行且失公允之處。理由原因如下:

1. 許多工程是無法以工程圍籬全面封閉工程範圍的。亦即在工程期間一直到驗收前,是會有很多位置、出入口區域,是無法阻絕一般民眾或鄰近居民進出工區的。若工程仍在施工過程中,這些民眾所產生的破壞或偷竊,一般情形下,承攬廠商會自行吸收修復或修補成本,因為畢竟尚處工程施工期間。但工程已到驗收階段,有時工班已經撤移,或是修補材料無法即時到貨,乃造成諸多困擾與糾紛。

2. 若工程的範圍是可以圍籬全面封閉。在施工階段當然沒問題,但通常工程到驗收階段,圍籬是必須在驗收前全面拆除的。拆除工程圍籬,本身就需要一些作業時間,可能需數日。又於拆完圍籬後到實際進行驗收又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天數不定(一般契約規定是報竣工確認後,30天內須辦理驗收,但實際上往往超過天數)。在這段時間的工程保管責任,又落在承攬廠商身上;若發生上述民眾的破壞或偷竊,又會造成困擾了。

如前所述,可能非屬承攬廠商責任,承攬廠商自應據理力爭,若承攬廠商自願放棄權利,那也沒辦法。但實情經常是,承攬廠商礙於驗收時的刁難、與估驗請款的雙重壓力,大部分的承攬廠商是選擇忍氣吞聲的,為的是要「趕快」結束驗收、「趕快」領到末期尾款以及「趕快」進入保固階段。其次,不能據理力爭的理由經常是,無法舉證這些缺失是其他民眾或設計監造單位疏失所造成的。工程結束後到驗收階段,工區經常是開放的,真的無法全面監視工程中的每一個角落(有些工區長達數公里),是否被無意或蓄意的破壞或偷竊。而設計監造單位疏失責任,因工程已到驗收階段,甚少會再去檢討。

綜上所述,在工程驗收階段,特別是現場驗收過程中,如能有一個公正第三方單位,來處理、判斷或鑑定這類的問題,似應為解決的方式。這位第三方公正單位,應全程陪同驗收的過程,如果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或發生上述的缺失或瑕疵或遺漏,第三方公正單位可依該案資料圖說,綜合工程上的專業經驗,在現場立刻做出公正判斷,以釐清責任歸屬。若無法在現場第一時間作出判斷,亦可保留現場的證據(拍照或錄影),請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於驗收後立刻補充相關資料或說明,據以做出正確判斷,釐清真正的責任歸屬。

故此第三方公正單位,其身分與工作,有點類似現場仲裁人,他必須依據現場的情形、相關的文件資料、檢試驗報告、甲乙兩方與設計監造單位的論述等等,做出正確的裁斷。這種做法,一方面是保障承攬廠商的權利,一方面也是釐清責任歸屬,落實正義。若經第三方公正單位專業判斷結果,屬非相關的第三者所造成的損失或缺失,又無法明確舉證肇事者的情形下,則可依據相關契約條款進行協商後續處理,或另案調解仲裁。

總之,工程不可能盡善盡美,上述爭議的情境,若導入第三方公正單位參與驗收過程,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優點:

1. 驗收過程中,協助主辦機關對驗收過程中的工程缺失,做出正確的裁斷,釐清責任歸屬。

2. 足夠能力擔任第三方公正單位的人士,應多為工程業界的翹楚或深具相關工程實務經驗者,在判斷責任歸屬的過程中,除可針對缺失或瑕疵之處,適時提出可行的建議或方案,亦可供主辦機關後續辦理參酌。

3. 驗收過程中,若關乎成本利益之爭議,若有第三方公正人士適時參與,秉公處理,排難解紛,除可使驗收過程順利完成外,各方權利亦可獲得保障。

綜上探討,實乃拋磚引玉,野人獻曝,尚祈各方賢達前輩,不吝指正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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