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接到幾處基地回填土個案,大部份業主對取土地點及回填土標準,常詢問如何處理?筆者特就相關文獻加整理,以供讀者參考。

一般廠房建築基地高程較四週道路水溝頂之高程為低,為防止基地外因下雨排水不及而淹水至基地內,業主多希望基地之高程比外面道路中心高出20公分至30公分,甚或要求提高至洪水線以上,因此,基地常需取土回填之。

基地填方之材料應優先自基地內由業主指定取土地點(如滯洪池、道路挖方、公共管線、構造物基礎及地下室、渠道等)開挖取得。由開挖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本工程填築需要時,其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經設計監造單位及業主核可後,得按基地外取土方式辦理。挖出之土方除作為回填之用外,剩餘或不適用之土方應即運至指定地點廢棄,不得任意留置基地內。

取土填土,除另有規定取土處者外,應為取自基地範圍外之微酸至微鹹性(回填土PH值5~8、植栽客土pH值5.5~7.0)砂質壤土,無礫石、水泥塊、磚瓦塊、下層土、雜草根、有毒物質或其他有礙根系生長之雜物滲雜在內,且不得呈泥濘狀態。

回填土一般要求需符合下列條件。

(1)回填土壤須將礫石、水泥塊、磚瓦塊、下層土、雜草根、有毒物質或其他有礙根系生長之雜物清除乾淨。

(2)栽植區回填土須說明土壤來源、地點、進場數量,並於合格實驗室或學術單位進行土壤分析。

(3)回填土壤之物理、化學性質需符合下列標準。

項  目 合格標準 備  註
土壤質地 砂質壤土 SM土壤分類
酸鹼值(pH值) 5.5~7.5 -
有機質總含量 >20% 重量百分比
腐植質含量 >15% 體積百分比

「有機質總含量」及「腐植質含量」擇一項試驗。若僅取基本土壤者,土壤樣品須分析「有機質總含量」,若含量未達標準,則以本項第(5)款進行土壤改良,據以改良後土壤不須再分析本項之值。

若土壤取自經由數種介質調配而成之培養土者,則以”篩分析”「腐植質含量」,若含量未達標準,仍以本項第(5)款進行土壤改良。

(4)所取土壤物、化性不合格時,承商需提送土壤改良計畫,經業主審查核可後據以執行改良作業。

(5)土壤改良物添加需依以下原則進行。

a.土壤質地之改善,黏重性土壤,須以乾淨、pH值近中性之河砂、礦物材料(蛭石、珍珠石、矽藻陶土等)改良。砂質性土壤則須以乾淨之壤土混入改良。

b.酸鹼值改良:酸性土壤須以石灰石粉、苦土石灰(白雲石粉)等石灰資材改良;鹼性土壤則以腐植酸改良。土壤酸鹼值調整須於改良計畫中計算正確改良物之用量,不可任意施用。

c.有機質總含量或腐植質含量不足時,須以屬腐植質之『植物性有機質肥料』、『蔗渣堆肥』或植物性農業殘物腐熟物添加改良。

改良土壤之腐植質宜以質地粗糙者為佳,不宜使用粉末式資材。

腐植質改良計算公式:(因腐植質比重低,以體積比計算)。

(合格標準值%-檢驗值%) ×須改良之土壤總量(m3)。

(6)回填材料之舖設及壓實,每層厚度不得大於30cm,每1,000㎡作一次壓密試驗,未逹1,000㎡每一層至少作一次,構造物基礎部份每100㎡作一次壓密試驗,壓實度需達設計圖說要求。

另基地部份有使用級配粒料如建築物地坪底層及道路底層需符合「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若使用再生粒料代替級配粒料,其規定如下。

再生粒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高爐爐碴或鋼爐碴軋製而成之粒料。再生粒料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粒料之毒性溶出試驗(TCLP)應符合環保署毒性事業廢棄物溶出試驗標準之要求。

(2) 再生粒料之幅射劑量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3) 再生粒料使用高爐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1827之要求,其檢驗依CNS 11828之規定辦理。

(4) 再生粒料使用鋼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4602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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