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每個人的設計

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又可稱為全方位設計,肇始於1950年代,其概念在於完成的產品無須改良或再特製,就能讓所有人使用。美國設計師麥斯(Ron Mace)認為Universal Design並不精準而予以修訂為Design For All。意即設計應考慮所有不同使用者(包含高齡者、兒童或身心障礙者)需求,讓所有產品與環境的設計能提供所有人使用,而不是狹隘的僅能提供一般民眾使用。

德國憲法明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別、出身、種族、語言、籍貫、血統、信仰、宗教或政治觀而受歧視或享特權。任何人不得因其身心障礙而受歧視。」按文義檢視,不啻與前揭概念不謀而合,滿足通用設計也能實踐社會公義,簡言之「通用設計就是適用於每個人的設計」。

從「行」的角度看通用設計

在探討無障礙通行與通用設計前,可先就兩者的差異分析,無障礙設計係為能滿足身障、聽障使用者為主、而通用設計則要滿足所有人;因此,就對象而言,通用設計較無障礙設計更擴大使用者範疇,除身障、聽障外也併入高齡年長者、孕婦、育嬰者。再從設計原則觀之,無障礙設計是採消彌障礙的觀念,此點可從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獲證,而通用設計則是採擴及的概念,而這消彌與擴及的概念,正是無障礙設計與通用設計之差異主因。

通用設計在生活中,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範疇,其中又以「行」與社會大眾最休戚相關,以下是筆者對於行的生活體驗:

筆者小孩為5個月的小寶寶,出門多須借重嬰兒推車,然也藉此發覺人行道設施,多有「窒礙」難行之處,推究原因在於早期對於人行道設置多先由交通需求之車道數為主,而後再利用車道以外所剩餘空間配置人行道,由於路側另有路燈、號誌等設施需求,因此,其基礎設施也多設立於人行道上,進而造成人行道實際可供通行空間不足之憾,如圖1所示。

另者,對於道路交通工程中標誌牌面指引,也或有錯誤設置。就標誌牌面設置精神,應為簡單、清楚、明瞭,以提供用路人能於短時間內迅速判識,進而維護行車安全與增進運輸效率。惟筆者察覺部分路口因標誌牌面設置數量與指引邏輯混雜,進而衍生標誌牌面「有設=沒設」之稽,如圖2所示。

再者,對於人行道車阻而言,其設置目的在於阻隔汽車、機車進入人行道行駛或停車,雖其立意良善,但或有為德不卒之憾。其主因在於忽略人行道設計精神在於提供人行或自行車安全、友善的交通空間。然車阻係由負面表列的觀點逕而演誕設立,雖隔絕了汽車、機車,但也一併阻隔了身障輪椅族通行的便利!

從上觀之,早期對於行的通用設計並無顯著概念與規定,因而引致設施完成後需再另行調整與修正。目前民主進步黨陳節如立法委員,舉辦「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會議,並決議公園之人行道由各直轄市、縣(市)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制訂或修訂,並禁止車輛行駛以及將相關罰則列入自治條例。並同步由內政部營建署函囑縣市政府不得新設車阻。另內政部營建署也於94年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並明訂市區道路人行道最小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而受限於道路現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以提供較為適宜的通行空間。前揭兩例均為治理條規之演替,也是筆者所樂見,更期盼無礙通行的基本人權能深烙於社會大眾心中。

920-7-1圖1 讓嬰兒推車「致礙」難行的人行道!

920-7-2圖2 不明確的標誌牌面,向左走還是向右走?!
(摘至google街景)
讓每個人,在陌生環境中也能熟悉地使用

筆者認為通用設計除滿足每個人外,其具體實踐之道,在短期而言可由社會大眾以使用者觀點,針對現有設置的改進提供意見進而凝聚全民共識。中期方面可針對個案詳細檢視條件,考量由公部門於治理條規,諸如都市計畫土地管制規則擬定,長期而言則就相關設計規範著手增訂或編修,藉以達成通用設計理念。更期盼友善的通用設計,讓每個人在陌生環境中也能熟悉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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