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應統一評選水保計畫審查單位

目前各級政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每隔一年或二年即須辦理水土保持審查單位招標評比,造成水土保持法規定之各技師公會及相關專業團體疲於奔命,各級政府亦增加許多不必要之行政程序,製造官困民怨。

本案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95)年9月邀請有關單位會商,做出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結論。因此,審查費繳交政府機關,審查完畢再由政府轉發審查單位措施亦應改弦易轍。

但在後來工程會主委更換後,水土保持局再向工程會提出解釋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卻得到完全相反之解釋,導致此一「陋規」沿習至今。

為解決以上困擾,建議水土保持局可參照內政部營建署代辦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由水土保持局統一辦理評選「水土保持計劃書委託審查」單位,評選完成後公告周知。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選擇政府認可之審查單位審查,審查費用亦依政府核定之費率逕行繳交審查單位。同時可以避免水土保持計畫送入政府後,審查1、2個月的情形發生,亦可避免造成民怨,否則必會造成立法委員提案修改山坡地定義的情形發生。

水土保持局亦可規定每3年或4年辦理審查單位之審查品質考核,淘汰審查品質不佳之審查單位,如此可以大幅縮短行政作業程序,提昇審查品質及效率,是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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