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施理事長及陳理事,105年1月2日第995期技師報,「員工出錯,公司就被停權三年,合理嗎?」一文,謹提出以下兩點,有關原土回填之疑義,敬請諸位先進技師賜教。

就構造物回填與構造物四周回填,採用開挖方(原土)回填,顯有使用上之不同,說明如下:

 一、原有土壤之性質是否可再利用為構造物回填之材料,端視原有土壤之分類性質而有所差異,如果為腐植土、砂質土壤、或黏土質土壤,即使經過逐層夯實,其承載能力,仍然不可能達到工地密度90%至95 %以上,以符合AASHTO規範之要求。一般腐植土必須移除;砂質土壤或黏土質土壤,須以地質改良方式加強;或則回填材料換用天然級配;或最佳含水量之卵礫石標準級配;進行分層夯實回填,方有可能符合道路填方、或擋土措施回填等之高標準工地密度之要求。

 二、構造物四周回填僅為保護構造物不會破壞,其上承載力需求不高。為避免案例之情況一再發生,設計者宜考慮儘量不再使用原土回填而造成施工上之困擾。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