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家建設,我等土木工程人員,修橋鋪路,櫛風沐雨,篳路藍縷,以啟山林是實幹勞苦的一群人。但是台灣地區每逢地震颱風豪雨,災害頻繁,損失重大。98年88水災重創中南部,小林滅村,林邊土淹,山崩石流,令人觸目驚心,除政府首長躬親指揮救災,各界慷慨捐輸,救助災民外,多怪罪於工程建設,不當開發。社會上因此有篳路藍縷,以「避」山林或類似說法。政府忙把國土計畫法提出討論,行政院終於98年10月上旬通過草案。

台灣地區3萬6千平方公里土地,3分之2是高山,只有大約3分之1是人們可以居住利用的平地,人口多達2千3百餘萬人,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土地開發利用最密集的地區之一,人與自然界爭地現象早已存在,如果國家建設開發以「避」山林,真不知要到那裡去?

記得有一次發生嚴重的颱風豪雨大災損,有一位國家領導人曾說請山上的原住民移民中南美洲才能解決問題,當時被批評為「乞丐趕廟公」。憑心而論,就實際情形而言,不無道理。但這是做不到的事!

實際上,台灣目前每一塊土地都被編定一定的使用目的,也擁有各項國土資訊系統,(GIS)平地土地早已編定為都市用地或納入區域計畫以內,國土計畫難以變動。至於高山林地也有森林法、國家公園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環境保護法、山坡地保育及原住民保留地等法令加以限制開發,而國土計畫法主要功能在籌措財源,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除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另外明訂可於水、電費中附徵國土復育費。但此舉增加民眾負擔,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立法時可能遭遇阻力。

另一方面,國土計畫法草案所訂的全國國土計畫及地方政府國土計畫,從擬訂到核定公告實施期間合計約4年,時間太長,令人有緩不濟急之感。

國土計畫法實際執行時,受制於前述之森林法等法規,核定實施期間過長,緩不濟急,效果令人存疑,實不如本會一再呼籲通過土木法。日後無論大小土木工程均由專業的土木技師設計監造,方可落實國土保育工作,普遍建立保育觀念,有效防止災害發生。如果政府將山林地區全部劃設為保育區不准開發,當地居民沒有經濟來源,在永續經營上,不一定是最好作法,而且從保育的觀點,若不會破壞當地資源,是可永續經營利用的。

綜上說明,筆者並不主張在地狹人稠、力求進步的台灣地區,必需蓽路藍縷,以「避」山林。除希望土木法早日立法,蘇花高儘速興建外,社會賢達,各方俊彥,有關蓽路藍縷,以「避」山林類似的主張,請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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