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程會為鼓勵我國業者赴海外發展,已於102年8月15日修正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稱押保辦法),新增第33條之6規定略以:「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以招標文件中規定全球化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另予減收。」

工程會基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主管機關權責,為執行押保辦法第33條之6第2項規定,辦理工程技術顧問業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特訂定旨揭草案。依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標案,其累計決標金額達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我國中央機關門檻金額以上者(102年至103年工程技術服務案件之門檻金額為新臺幣6,000,000元。),得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申請表,及得標我國以外之政府採購標案證明文件,向工程會申請審定為全球化廠商,經審定合於規定者,由工程會登錄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符合全球化廠商之獎勵期間為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工程會請各相關公會針對「工程技術服務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草案」提供意見,其草案如下表所示。

工程技術服務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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